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4年度,117號
TPDV,94,保險,117,2006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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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薪豐工程有限公司因94年保險字第117號
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伍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上訴人上訴利益新台幣肆拾
壹萬玖仟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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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