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仲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勁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撤銷仲裁判斷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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