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 告 遠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複 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訴訟代理人 乙○○複 代理人 丙○○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複 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李振華律師 劉雅洳律師 陳郁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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