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緝字,95年度,12號
TPDM,95,自緝,12,200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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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緝字第12號
  自 訴 人 甲○○
  代 理 人 張睿文律師
        胡宏文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潘耀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83年度偵字第15947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因自訴人甲○○夫妻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在凱 悅飯店珠寶展售會中結識在其內擺設攤位之被告乙○○○, 被告當時自稱是醫師之妻,其後被告由其他媒體管道得知自 訴人之妻開設之蟠龍藝術中心辦理展售會,更主動接近示好 ,自訴人夫妻與被告夫妻開始往來,被告自稱已取得破產拍 賣之美國派尼爾炸雞連鎖店亞太地區(不含美國屬地)之代 理權,請求自訴人入股,自訴人欣然應允而開始商談投資條 件,其間被告以臺中地區某醫師夫人已看中某批珠寶翡翠, 其要向物主購買後轉售該夫人以賺取鉅大差額為由,向自訴 人商借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周轉,於取得該夫人價金後 隨即奉還,自訴人不疑有他遂予應允,詎自訴人交付一千萬 元後被告態度丕變,不僅未償還一千萬元,對自訴人投資該 派尼爾炸雞連鎖店亞太地區代理權事宜亦開始敷衍,即連美 國總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亦無法提出,自訴人暗中追查得 悉前述轉售珠寶及取得代理權等事宜均非事實,始知受騙; 經自訴人一再追索,被告雖承諾返還一千萬元,迄今卻延宕 不願償還。因認被告所為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嫌,爰依法提起自訴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乙○○○於民國81年12月30日涉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 能開始。依刑法第80條、第83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於 95年4月4日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免訴之判決。
四、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3年度偵字第15947 號案件移送併辦者,與本案屬同一案件,附予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343條、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林麗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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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