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22號
原 告 華鎂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遠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由本院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6日裁定命
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2月10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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