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9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亞細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主張被告間95年執字第31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查
封之農用聯合割稻機010022號,GC95型壹台為原告所有,依強制
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
查封之系爭農用聯合割稻機010022號,GC95型壹台,經送鑑價結
果,其價值為新台幣(下同)510,000元,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執
行案卷查核屬實,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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