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來來錢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7,17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