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廖怡雯即聯好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與被告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受告知人鵬漢企業有限公
司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78,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42
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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