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429號
TCDV,95,補,429,2006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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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廖怡雯即聯好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與被告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受告知人鵬漢企業有限公
司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78,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42
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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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