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862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関蘭慧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臺中縣豐原市○○里○○街三一巷六號)於九十五年三月
九日死亡,聲明人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