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5年度,862號
TCDV,95,繼,862,200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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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862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関蘭慧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臺中縣豐原市○○里○○街三一巷六號)於九十五年三月
九日死亡,聲明人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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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