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1年度,1296號
PCDM,91,交聲,1296,20021227,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二九六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男 四
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
區監理所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六字第裁四○-C00
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凌晨零時 二十六分許,駕駛車號NM-九三一號營業曳引車,其後附掛車號二H-七○號 拖車,載運砂石未蓋帆布,行經臺北縣鶯歌鎮○○路二三○號前,為警攔停舉發 ,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裁處罰鍰新臺幣九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二點。二、本件異議人具狀並到庭陳稱:伊並未於上開違規時地,駕駛上開車號車輛,舉發 通知單上之簽名並非伊所簽等語。經查,上開營業曳引車、拖車係江添丁所有, 原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靠行登記於「原華交通有限公司」(設於臺北縣林口鄉○ ○路三四七號,代表人為張讚源)名下,其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改靠行登 記於「桃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四六三巷三號一樓, 代表人為張慶華,下簡稱「桃宏公司」)名下,該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係 由江添丁僱用之司機殷建和駕駛該車,行經違規地點經警攔停舉發時,由殷建和 冒用「甲○○」名義,陳報不實違規人資料,並在舉發單上偽簽「甲○○」之名 (殷建和此所涉偽造文書犯行,另移請檢察官偵辦)等情,業據證人即桃宏公司 人員張智豪江添丁殷建和、舉發警員高富男到庭結證屬實(見本院九十一年 九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等訊問筆錄),復有上開違規車輛車籍資 料、江添丁與桃宏公司簽立之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 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堪認本件違規係由殷建和駕駛上開車輛,於上開違規時地所 為,並非異議人駕車違規,異議人上開所辯,足堪採信。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 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桃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華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