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798號
TCDV,93,訴,1798,2006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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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79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洪明儒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乙○○
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150萬元,並據繳納裁判費15850元;嗣擴張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00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00000
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5850元外,尚應補繳0000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請
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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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