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5年度,91號
TCDM,95,附民,91,200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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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即施景懷)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三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黃 炫 中
                法 官 江 奇 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美 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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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