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283號
TCDM,95,訴,283,200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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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宏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
偵字第二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之電腦主機(含內建式燒錄機)壹台、空白光碟捌拾叁片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貳佰貳拾捌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布袋戲「霹靂兵燹之刀戟戡魔錄」、「霹靂劍蹤 」、「霹靂皇朝之龍城聖影」及「雍正王朝」、「乾隆王朝 」等視聽影片,分別係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霹靂公司)及遠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數位公 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並分別由群體工作室有限 公司(下稱群體公司)及日光影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 日光影音公司)取得前開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非經著作 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其於 不詳時、地取得前開未經授權而重製之前開視聽影片,竟生 將前開「霹靂兵燹之刀戟戡魔錄」、「霹靂劍蹤」、「霹靂 皇朝之龍城聖影」,及「乾隆王朝」第十五集、第二十五集 、第四十集重製後,與其持有之前開「雍正王朝」、「乾隆 王朝」,利用網際網路刊登出售訊息,一同販賣之意,即基 於意圖銷售而重製,並散布前開未經授權之重製光碟之概括 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初某日起(起訴書誤載為八月初 ,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三三巷二 五號住處,利用電腦內建燒錄器等設備,連續燒錄布袋戲「 霹靂兵燹之刀戟戡魔錄」、「霹靂劍蹤」、「霹靂皇朝之龍 城聖影」及「乾隆王朝」第十五集、第二十五集、第四十集 等視聽影片,再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進入雅虎奇摩拍賣 網站及ebay拍賣網站,在上開網站網頁上刊登販賣前揭「霹 靂兵燹之刀戟戡魔錄」、「霹靂劍蹤」、「霹靂皇朝之龍城 聖影」、「雍正王朝」、「乾隆王朝」等視聽光碟片之訊息 ,並提供sunny86379@yahoo.com.tw之電子郵件信箱及其安 泰銀行豐原分行之金融帳戶帳號,供作聯絡交易及付款之用 ,以前開未經授權重製之盜版光碟片,每片新臺幣(下同) 十三元之價格,連續販賣前開視聽光碟予不特定人,計已重 製並售出前揭「霹靂兵燹之刀戟戡魔錄」、「霹靂劍蹤」、



「霹靂皇朝之龍城聖影」共約十套。嗣於同年十月十九日十 時四十分許,在上址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供重製並販賣前 開未經授權重製之視聽光碟片之電腦主機(含內建式燒錄機 )一台、空白光碟八十三片(起訴書誤載為八十片)及如附 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二百二十八片。
二、案經群體公司及日光影音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未經授權重製「霹靂兵燹之刀戟戡魔 錄」、「霹靂劍蹤」、「霹靂皇朝之龍城聖影」,並與其所 持有之前開「雍正王朝」、「乾隆王朝」等視聽光碟片,在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及ebay拍賣網站,刊登販賣前揭「霹靂兵 燹之刀戟戡魔錄」、「霹靂劍蹤」、「霹靂皇朝之龍城聖影 」、「雍正王朝」、「乾隆王朝」等視聽光碟片之訊息,並 提供 sunny86379@yahoo.com.tw之電子郵件信箱及其安泰銀 行豐原分行之金融帳戶帳號,供作聯絡交易及付款之用,連 續販賣前開視聽光碟予不特定人,計已重製並售出前揭「霹 靂兵燹之刀戟戡魔錄」、「霹靂劍蹤」、「霹靂皇朝之龍城 聖影」共約十套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重製「乾隆王朝」 第十五集、第二十五集、第四十集等三集視聽影片之犯行, 辯稱:雍正王朝、乾隆王朝之光碟片,係伊買入觀看後,不 欲留存,而利用網路刊登販售訊息,欲出售,但並未售出, 而伊並未重製前開雍正王朝、乾隆王朝二套影片,「乾隆王 朝」第十五集、第二十五集、第四十集等三集之光碟片,伊 以筆寫上集數,係因該三集上原來購買時之打字標貼掉落, 故方以筆重新書寫,並非伊所重製云云。惟查:㈠、前開布袋戲「霹靂兵燹之刀戟戡魔錄」、「霹靂劍蹤」、「 霹靂皇朝之龍城聖影」及「雍正王朝」、「乾隆王朝」等視 聽影片,分別係霹靂公司、遠東數位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視聽著作,並分別由群體公司、日光影音公司取得前開著作 財產權之專屬授權,而被告自九十四年九月初某日起,在前 開住所,以其所有電腦內建之燒錄器等設備,連續燒錄布袋 戲「霹靂兵燹之刀戟戡魔錄」、「霹靂劍蹤」、「霹靂皇朝 之龍城聖影」視聽光碟片,在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及ebay拍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前揭重製之「霹靂兵燹之刀戟戡魔錄」、 「霹靂劍蹤」、「霹靂皇朝之龍城聖影」及其所持有之盜版 「雍正王朝」、「乾隆王朝」(含被告所重製之第十五、二 十五、四十集)等視聽光碟片之訊息,並提供sunny86379@y ah oo.com.tw之電子郵件信箱及其安泰銀行豐原分行之金融



帳戶帳號,供作聯絡交易及付款之用,計已重製並售出前揭 「霹靂兵燹之刀戟戡魔錄」、「霹靂劍蹤」、「霹靂皇朝之 龍城聖影」共約十套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許恭利、丙○○等證述明確,復有 群體公司公司執照一紙、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份、 霹靂兵燹之刀戟戡魔錄之智慧財產權證明書及專屬授權書各 一份、霹靂劍蹤之智慧財產權證明書及專屬授權書各一份、 霹靂皇朝之龍城聖影之智慧財產權證明書及專屬授權書各一 份、日光影音公司代理發行合約書一份、乾隆王朝錄影帶節 目審查合格證明書二紙、被告之安泰銀行豐原分行綜合存款 存摺一份、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一份、雅虎奇摩 被告信箱收件夾資料二份、被告於雅虎拍賣帳戶資料一份、 被告於ebay拍賣網站帳號資料一份、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一份、中華電信數據公司南區客服中心函覆之 被告使用電腦IP位置資料一份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電 腦主機(含內建式燒錄機)一台、空白光碟八十三片(經清 點後合計為八十三片,起訴書誤載為八十片)及如附表所示 之盜版光碟片二百二十八片等可資佐證,應可認定。㈡、被告雖否認有重製「乾隆王朝」第十五、第二十五、第四十 集等三集之視聽光碟,並以前揭詞情置辯。然查,扣案之「 乾隆王朝」除第十五、第二十五、第四十集外,係以筆書寫 「乾」與集數外,其餘光碟均係為電腦印刷之「乾隆王朝」 片名與集數,且前開三集使用之光碟片封面樣式與其餘總計 三十七集之乾隆王朝所使用之光碟封面之樣式均不同,然恰 與被告為警查獲扣得其作為盜版重製使用之空白光碟封面圖 樣相同,此有扣案之盜版乾隆王朝光碟片一套可資佐證。再 者,觀前開合計三十七集乾隆王朝印刷標貼之片名,其貼附 均甚為緊密,是否可能恰好第十五集、第二十五集、第四十 集之標貼脫落,而又恰好只有脫落之此三集所使用之光碟, 與被告所有經扣押之空白光碟片相同,其餘三十七集均不同 之理。另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燒錄之後,你會 在片上記載什麼?)就是寫布袋戲名稱及第幾集,我是用筆 書寫的」等語(本院卷第六四頁),足知被告所重製之光碟 ,其係習慣以筆直接書寫片名及集數於光碟片上。準此,已 足推知前開乾隆王朝第十五集、第二十五集、第四十集之影 音光碟應係被告未經授權所重製。嗣被告將前開三集未經授 權重製之影音光碟,連同其持有之其餘三十七集之乾隆王朝 ,以網路刊登販賣訊息,亦足認被告重製前開三集影音光碟 ,確有銷售之意圖。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尚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前開犯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著作權 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權財產權之重製 光碟而散布及意圖散布而持有罪。又其先後多次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明知係侵害 著作權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及意圖散布而持有等之犯行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 重其刑。又被告所犯前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 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 以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爰審酌被告為 獲取利益,而重製並販售盜版光碟牟利,顯然欠缺保護智慧 財產權之概念,危害我國國際形象非淺,及其重製販賣數量 、時間,並念及獲利非鉅,暨其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 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 在卷可按,被告坦承犯行,並於本案審理中,積極尋求與告 訴人和解,雖因告訴人請求賠償二百萬元金額,被告無能力 償還,而無法達成和解,惟被告已於網路上刊登道歉啟事, 並提出十五萬元銀行本票交付辯護人,以為賠償之用,此有 前開網路列印資料及三信銀行本票影本在卷足參,足見其深 具悔意,並有誠意賠償告訴人,是就民事賠償部分,應可由 告訴人與被告繼續商討後續處理方式,亦或由告訴人逕行提 起民事訴訟,然就本案部分,堪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另被告為獲取金錢 ,即重製並販售盜版光碟以牟利,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 之法治守法觀念,本院認應以專業之觀護人,輔導其品性, 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令其於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扣案之電腦主機(含內建式燒錄機)一台、空白光碟 八十三片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二百二十八片,應依著作 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另有明知「雍正王朝」、「乾隆 王朝」等視聽影片,係遠東數位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 著作,並由日光影音公司取得前開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 非經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 製,竟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之概括犯意,而重製「雍正王朝 」、「乾隆王朝」(不含第十五集、第二十五集、第四十集 )等視聽光碟片,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 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 十六號判例參照)。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重製「雍正王朝 」、「乾隆王朝」等事實,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之自白,及 扣案之「雍正王朝」、「乾隆王朝」等未經授權重製光碟各 一套、電腦一台(含燒錄機)、空白光碟片等為其論據之基 礎。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重製「雍正王朝」、「乾隆王朝 」影音光碟之犯行,辯稱:雍正王朝、乾隆王朝之光碟片, 係伊買入觀看後,不欲留存,而利用網路刊登販售訊息,欲 出售,但並未售出,而伊並未重製前開雍正王朝、乾隆王朝 二套影片等語。經查: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 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是被告雖曾 於警詢時一度供述:扣案之光碟片均係伊所重製云云,然同 日於檢察官偵查中即改稱:僅有布袋戲的影片,伊有燒錄, 而雍正王朝影片是伊看過,想轉售,這部分伊沒有燒錄。復 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雍正王朝、乾隆王朝係伊買來觀看後 ,欲轉售,並無重製等語,是被告先後陳述歧異,其於警詢 中之自白是否詳實,即非無疑。又扣案之光碟部分,「雍正 王朝」、「乾隆王朝」均只有一套,與前開霹靂布袋戲系列 相較,該系列相同之影音光碟不止一套,此有前開扣案光碟 片扣案可參,是被告辯稱其前開「雍正王朝」、「乾隆王朝 」(不含第十五、二十五、四十集),係其買來之光碟,並 非伊所重製等情,似非顯然無據。再參酌,前開「雍正王朝 」、「乾隆王朝」(不含第十五、二十五、四十集)之標貼 ,係以電腦打字列印後貼附,並非筆直接書寫於光碟片上, 亦與前開所述被告係習慣以筆直接,在其所重製之光碟片上 ,書寫片名及集數不同。另扣案之電腦一台(含燒錄機)僅 得證明被告確有燒錄之設備存在,尚難以此,即率爾直接推 論,被告確有重製前開光碟之行為。準此,前開扣案之「雍 正王朝」、「乾隆王朝」(不含第十五、二十五、四十集) 是否為被告所重製,而非被告所買入之盜版光碟,仍存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尚難僅以被告於警詢之單一自白,即為被告 不利之認定。是以,本件被告被訴重製「雍正王朝」、「乾



隆王朝」(不含第十五、二十五、四十集)光碟部分之犯行 ,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此部分 之犯行,依法原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其 前開所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逸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附表:
┌──┬─────────────────┬─────┬─────────┐
│編號│片名 │數量(片)│著作權人 │
├──┼─────────────────┼─────┼─────────┤
│1 │霹靂兵燹之刀戟戡魔錄1-30集共2套 │60 │霹靂國際多媒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2 │霹靂劍蹤1-30集共1套 │44 │霹靂國際多媒股份有│
│ │ 17-30集共1套 │ │限公司 │
├──┼─────────────────┼─────┼─────────┤
│3 │霹靂皇朝之龍城聖影1-40集 │40 │霹靂國際多媒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4 │雍正王朝1-44集 │44 │遠東數位科技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5 │乾隆王朝1-40集 │40 │遠東數位科技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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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光影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