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國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
八一九四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子○○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鑰匙貳支(檢察官勘驗筆錄編號5及7所示),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子○○(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冒名「賴世鐸」應 訊)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曾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九月及十月,嗣經依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五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假釋出獄 ,至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 論。又於九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 一月確定(現正在執行中)。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時間 ,見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停在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地點, 無人看管,乃認有機可趁,即持其所有,如檢察官勘驗筆錄 編號5及7(起訴書誤載為編號4)所示之鑰匙二支,撬開 各該車輛之駕駛座車門後,進入車內竊取各被害人所有或持 有之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物品得手後,即將所竊得之現 金花用殆盡,另將值錢物品變賣得款供己花用,其餘如證件 等物品則隨手丟棄。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十分 許(即如附表編號所示之時間),子○○復承前開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攜帶其分別於如附表編號、所示時、地 ,所竊得分屬乙○○及不詳人士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 命、身體造成危險性,而屬兇器之螺絲起子二支、半邊剪刀 及瑞士刀各一支,在臺中市北屯區○○○路三四五號「新天 地餐廳」前方之停車場內(即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地點), 見壬○○所有車牌號碼NO-0130號自小客車停在該處 ,即以同上之鑰匙打開駕駛座車門,入內竊取如附表編號 所示壬○○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二元(十元 硬幣十一枚、五元硬幣四枚及一元硬幣二十二枚)及高速公 路回數票四張,得手後正欲離去,惟遭巡邏警察發現而查獲 ,並扣得前揭子○○所有之鑰匙二支,並起出子○○所竊得
如附表編號1所示己○○所失竊之防爆玻璃保證卡(WARRA- NTY CARD)一張、如附表編號5所示丁○○所失竊之中國信 託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如附表編 號6所示癸○○所失竊之台塑石油加油卡一張、如附表編號 所示乙○○所失竊之全國加油站提油券二張、螺絲起子一 支、高速公路回數票九張及如附表編號、所示,不詳人 士及壬○○所失竊之財物。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子○○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事實供認不諱,核與證人 即被害人張淑琄、辛○○、戊○○、癸○○、甲○○、蔡富 生等人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偵查中、證 人即被害人丙○、丑○○、乙○○等人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 序中證述之失竊情節均相符,並有證人張淑琄、癸○○、乙 ○○領回失竊財物後所出具之贓物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證人壬 ○○領回失竊財物後所出具之贓証物保管收據一紙各一紙、 贓證物照片二張、現場蒐證照片十二張、九十四年十二月十 七日檢察官勘驗筆錄、如附表所示之自小客車或自小貨車之 車籍資料查詢九份在卷可憑,此外,復有扣案之螺絲起子、 半邊剪刀及瑞士刀各一支(即被告於如附表編號所示時地 竊取之物)、被告所有供打開如附表所示自小客車或自小貨 車車門,以便入內行竊所使用之如前開勘驗筆錄編號5、7 所示之鑰匙二支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連續加重竊盜犯行堪以 認定,應予應予論科。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攜帶兇器竊盜 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 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 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 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 要,最高法院七十九年臺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足資參照。 本件被告於為如附表編號所示竊盜行為時,攜帶其於如附 表編號6所示時、地,所竊得之乙○○所有之螺絲起子一支 、於如附表編號所示時、地,所竊得不詳人士所有之半邊 剪刀、螺絲起子及瑞士刀各一支,而上開半邊剪刀、螺絲起 子及瑞士刀等經檢察官勘驗結果,該半邊剪刀及螺絲起子鐵 質部分均質地堅硬,瑞士刀之刀刃部分銳利等情,有檢察官 製作之勘驗筆錄為證,是該等工具客觀上均足以對於人之生 命、身體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顯均屬兇器之一種。故核
被告所為,就如附表1至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 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就如附表編號部分,則係犯刑法第三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所犯上揭 多次竊盜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之罪名及基本犯罪構成要 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從一重 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論, 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曾因竊盜及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及十月,嗣經依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 四日假釋出獄,至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假釋期滿,未經撤 銷,以已執行論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 佐,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 壯,不思以己力賺取財物,屢竊取他人財物供己花用,其中 更有以攜帶兇器方式行竊,危險性高,且被告前於九十四年 四月間甫因連續竊盜犯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猶再犯本 案,且意圖逃避刑責,而於為警查獲時,冒用其弟賴世鐸名 義應訊,惡性非輕,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所犯坦承不諱 ,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扣案如前開檢察官勘驗筆錄編號5、7所示之鑰匙二支,係 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爰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之螺絲起子、瑞士刀及半邊剪刀 各一支及SIM卡十張,均非被告所有,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附此敘明。
四、至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冒用「賴世鐸」名義 應訊部分,因另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罪嫌,併依職 權向檢察官告發,特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 妙 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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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車牌號碼│ 得手財物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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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8月│臺中市南│張淑琄│鍾橪妹所│測速器一臺、防爆玻璃│防爆玻璃保證│
│ │日上午│區○○路│ │有之車牌│保證卡(即WARRANTY │卡一張已由張│
│ │時分│長春公園│ │號碼X2-7│CARD)張 │淑琄領回 │
│ │ │旁 │ │991號自 │ │ │
│ │ │ │ │小客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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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年9月│臺中市北│丙○ │丙○即千│現金約新臺幣一萬三千│ │
│ │4日中午│區○○路│ │正工業社│元、丙○郵局、臺中商│ │
│ │時分│與五常街│ │所有之車│業銀行提款卡、賴新發│ │
│ │至同日│口 │ │牌號碼OA│郵局提款卡、丙○國泰│ │
│ │時間某時│ │ │-6888號 │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 │自小客車│賴新發國泰世華商業銀│ │
│ │ │ │ │ │行、日盛銀行信用卡各│ │
│ │ │ │ │ │一張、丙○、賴新發身│ │
│ │ │ │ │ │分證各一張、丙○汽、│ │
│ │ │ │ │ │機車駕駛執照各一張(│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汽車行照│ │
│ │ │ │ │ │)、丙○、賴新發印章│ │
│ │ │ │ │ │二枚(起訴書誤載為一│ │
│ │ │ │ │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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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年9月│臺中市北│辛○○│幃成工程│香水七瓶、畫二十幅(│ │
│ │9日上午│區忠太東│ │有限公司│價值約新臺幣四千元)│ │
│ │9時至下│路九五號│ │所有之車│、藝品一批 │ │
│ │午6時間│前 │ │牌號碼6G│ │ │
│ │某時 │ │ │-959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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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年9月│臺中市北│戊○○│戊○○所│現金新臺幣五百元、徐│ │
│ │日晚間│區○○街│ │有之車牌│志杰富邦銀行信用卡一│ │
│ │8時至同│一四三號│ │號碼BV-1│張(已掛失)、JVC12 │ │
│ │年月日│對面 │ │978號自 │片裝CD音響(價值約 │ │
│ │下午1時│ │ │小客車 │新臺幣五千元) │ │
│ │分間某│ │ │ │ │ │
│ │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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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年月│臺中市北│丁○○│丁○○所│皮夾一只、中國信託信│中國信託信用│
│ │上旬某日│區○○路│ │有之車牌│用卡(卡號0000-0000-│卡已由丁○○│
│ │ │與六米街│ │號碼GM-5│0000-0000號)、玉山 │領回 │
│ │ │口 │ │803號自 │銀行、日盛銀行信用卡│ │
│ │ │ │ │小客車 │各一張、大眾銀行、日│ │
│ │ │ │ │ │盛銀行現金卡各一張、│ │
│ │ │ │ │ │零錢約新臺幣三、四百│ │
│ │ │ │ │ │元、測速器一個(價值│ │
│ │ │ │ │ │約新臺幣一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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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年月│臺中市東│癸○○│癸○○所│台塑石油加油卡一張、│台塑石油加油│
│ │中旬某日│區精武東│ │有之車牌│零錢約新台幣一百元 │卡已由癸○○│
│ │ │路五號後│ │號碼GY-3│ │領回 │
│ │ │門 │ │793號自 │ │ │
│ │ │ │ │小客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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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年月│臺中市北│甲○○│張竣凱所│貨物一批(價值約新臺│ │
│ │日凌晨│區梅川西│ │有之車牌│幣一萬元) │ │
│ │4時至同│路三段與│ │號碼1429│ │ │
│ │日下午1│英才路口│ │-LD號自 │ │ │
│ │時間某時│空地旁 │ │小客貨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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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年月│臺中市北│丑○○│隆運物流│丑○○身分證、汽、機│ │
│ │日晚上│區○○路│ │股份有限│車駕駛執照、健保卡、│ │
│ │7時分│與健行路│ │公司所有│大眾銀行現金卡、郵局│ │
│ │至7時│口 │ │6T-138號│提款卡、華南銀行提款│ │
│ │分間某時│ │ │自小貨車│卡、學生證各一張、鑰│ │
│ │ │ │ │ │匙一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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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年月│臺中市北│不詳 │不詳 │勘驗筆錄編號、、│ │
│ │下旬某日│區○道路│ │ │、之SIM卡四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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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臺中市某│不詳 │不詳 │中國石油加油卡一張(│ │
│ │下旬某日│道路 │ │ │勘驗筆錄編號9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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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臺中市某│不詳 │不詳 │加得滿油卡一張(勘驗│ │
│ │下旬某日│道路 │ │ │筆錄編號證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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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臺中市某│不詳 │不詳 │全國加油站回利卡(勘│ │
│ │下旬某日│道路 │ │ │驗筆錄編號證物)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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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臺中市北│乙○○│乙○○即│電焊機、電鑽、砂輪機│全國加油站提│
│ │3日晚上│區太原八│ │一倫企業│各一臺(以上工具價值│油券二張、螺│
│ │七時至翌│街與太原│ │社所有之│約新臺幣五萬餘元)、│絲起子一支、│
│ │(4)日│北路口 │ │車牌號碼│螺絲起子一支、一倫企│高速公路回數│
│ │上午8時│ │ │OD-4878 │業社統一發票一本(起│票九張已由卓│
│ │間某時 │ │ │號自小貨│訴書漏未記載)、統一│樹生領回 │
│ │ │ │ │車 │發票章一枚、一倫企業│ │
│ │ │ │ │ │社合作金庫存摺一本、│ │
│ │ │ │ │ │乙○○國泰世華銀行存│ │
│ │ │ │ │ │摺一本(存摺部分起訴│ │
│ │ │ │ │ │書均未記載)、全國加│ │
│ │ │ │ │ │油站提油券二張、高速│ │
│ │ │ │ │ │公路回數票九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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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臺中市北│不詳 │車牌號碼│斷掉之剪刀、螺絲起子│ │
│ │6日上午│區崇德五│ │不詳之貨│、瑞士刀各一支(分別│ │
│ │某時 │路 │ │車 │為勘驗筆錄編號1、2│ │
│ │ │ │ │ │、3證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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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臺中市北│壬○○│壬○○所│零錢共計新臺幣一百五│ 硬幣及高速 │
│ │6日下午│屯區崇德│ │有之車牌│十二元(十元硬幣十一│ 公路回數票 │
│ │2時分│五路三四│ │號碼NO-0│枚、五元硬幣四枚、一│ 均已據被害 │
│ │許 │五號(新│ │130號自 │元硬幣二十二枚)、高│ 人領回 │
│ │ │天地餐廳│ │小客車 │速公路回數票四張 │ │
│ │ │停車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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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