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號
甲○○
乙○○
號5樓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偵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甲○○、乙○○共同毀損他人之「紅樹林髮藝名店」內之美髮器具工作物及裝潢而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丁○○處有期徒刑伍月,甲○○、乙○○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應補充記載「 致毀損告訴人丙○○所有之上開店面內之美髮器具工作物及 裝潢,而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丙○○。」外,其餘犯 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 俊 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 榮 峰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3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部份業經提高10倍為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