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壹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八十一萬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陳述:被告春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春詮公司)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 六日起,邀同被告己○○、戊○○、丁○○等為連帶保證人及共同發票人,被 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合計一千八百八十一萬元,約定利率如 附表二所示,以及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率二成計付之違約金,詎上開借款到期均未獲清償,經催討無效,被告等均應 連帶負清償之責,爰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件、授信約定書五件、保證書一件、本票四件、放款帳戶資 料表九件(均影本)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丁○○部分:
其聲明及陳述略以:其為連帶保證人,希望原告利息能算低一點,並讓被告分 期清償。
二、被告春詮公司、己○○、戊○○部分:
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丙○○○部分:
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惟其提出書狀陳述略以:因伊公公身體不適,故無 法到庭。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春詮公司、己○○、戊○○、丙○○○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春詮公司邀同被告己○○、戊○○、丁○○等為連帶保證人及
共同發票人,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合計一千八百八十一萬元 ,約定利率及違約金如附表一所示,上開借款到期均未獲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 出借據、授信約定書、保證書、本票、放款帳戶資料表等件為證,到場之被告丁 ○○亦不爭執,而其餘被告等經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上開主 張,堪信為真實,應予准許。另按當月利息下月支付,故次月期滿後,債務人自 次月次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原告請求如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當日之違約金 ,與法不符,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從而原告依借貸關係、共同發票及保證人連帶債務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 一千八百八十一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其餘逾此部分之違約金請求,與法不合,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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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暨違約金計算表(金額:新台幣元。時間:民國) │
├──┬──────┬───┬──────┬──────────────┤
│編號│債權金額 │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之計算 │
├──┼──────┼───┼──────┼──────────────┤
│ │ │ │90年09月16日│自90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 │八百萬元 │8.172%│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 │ │ │起至清償日止│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90年09月16日│自90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一百萬元 │8.547%│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 │ │ │起至清償日止│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90年10月27日│自9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三百萬元 │8.49%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 │ │ │起至清償日止│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90年10月28日│自9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4 │三百萬元 │8.49%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 │ │ │起至清償日止│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90年10月29日│自9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三百萬元 │8.49%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 │ │ │起至清償日止│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90年09月08日│自90年10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
│6 │八十一萬元 │8.547%│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 │ │ │起至清償日止│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
└──┴──────┴───┴──────┴──────────────┘
附表二:
┌───────────────────────────────────┐
│ 利息暨違約金計算表(金額:新台幣元。時間:民國) │
├──┬──────┬───┬──────┬──────────────┤
│編號│債權金額 │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之計算 │
├──┼──────┼───┼──────┼──────────────┤
│ │ │ │90年09月16日│自9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 │八百萬元 │8.172%│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 │ │ │起至清償日止│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90年09月16日│自9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一百萬元 │8.547%│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 │ │ │起至清償日止│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90年10月27日│自9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三百萬元 │8.49%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 │ │ │起至清償日止│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90年10月28日│自9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三百萬元 │8.49%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 │ │ │起至清償日止│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90年10月29日│自9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三百萬元 │8.49%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 │ │ │起至清償日止│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90年09月08日│自90年10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
│6 │八十一萬元 │8.547%│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 │ │ │起至清償日止│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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