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3575號
TCDM,94,訴,3575,200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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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57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
緝字第一六一七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四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乙○○」署押共貳枚、附表二、三、四所示簽單上偽造之「乙○○」署押共壹佰肆拾玖枚、附表五所示信用卡背面偽造之「乙○○」署押共叁枚、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上偽造之「乙○○」署押壹枚、偽造之「乙○○」印文壹枚及偽造之「乙○○」印章壹顆,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共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原係夫妻,嗣於民國九十二年五、六月間離 婚,然仍同財共居至九十三年四月間。甲○○明知乙○○前 於九十一年六月間,因與甲○○所共同經營之公司之業務需 要,而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 所申辦並交付使用保管之臺灣加油卡,乙○○言明無庸在信 用卡背面簽名,且僅得作為加油使用,詎甲○○基於偽造私 文書復持以行使之犯意,未經乙○○同意,先在該臺灣加油 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楊麗珍之簽名一枚,偽造成用 以表示該臺灣加油卡為該偽簽署押之人所申請使用之私文書 。並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利用其持有乙○○前開臺灣 加油卡之機會,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偽造乙○○之署押於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 信用卡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因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 二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使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遠東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誠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泰銀行)誤認甲○○為真正申請人,因 而分別核發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信用卡,甲○○於取 得上開信用卡後,即在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欄簽署「乙○○」 之簽名,均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發卡銀行 及乙○○。甲○○即持上揭遠東銀行伊甸愛心卡、誠泰銀行 MACOTO CARD卡及台新銀行臺灣加油卡,連續於 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各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加油及購買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金額財 物(附表二編號十一至十五及編號十七預借現金部分除外,



另各次消費商店、消費時間、消費金額均詳如附表二、三、 四所示),使各該特約商店及加油站之店員誤以為其為乙○ ○本人而允其消費,甲○○並冒用乙○○之名義,偽造如附 表二、三、四所示之署押在各該信用卡之二聯式消費簽帳單 (其中一聯為持卡人存根聯,另一聯為商店存根聯,詳細偽 造之署押數量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上,偽造作成表示乙 ○○本人確認刷卡消費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使各該特約 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購買之物品予甲○○,足以生損害於 乙○○、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各特約商店及財團法人聯 合信用卡中心及遠東銀行、誠泰銀行、台新銀行。二、甲○○賡續前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概括犯意, 另持上開遠東銀行伊甸愛心卡,分別於附表二編號十一至十 五及編號十七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二編號十一至十五及編號 十七所示之臺灣銀行所設置自動提款機,連續先後多次,持 遠東銀行伊甸愛心卡置入自動提款機內操作,輸入遠東銀行 所給予之密碼,佯以該伊甸愛心卡之合法使用人身分之不正 方法預借現金,使遠東銀行提款機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 卡人,陷於錯誤,而指示各該自動提款機付款如附表二編號 十一至十五及編號十七所示之金額予甲○○
三、甲○○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車牌號碼Q T-九五一五號自用小客車為乙○○所有交由其保管使用, 未經乙○○同意,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將該車以新臺幣( 下同)十五萬元之代價,出售予不知情之鄧信賢,並為使該 車順利過戶而基於偽造乙○○名義之過戶登記書持以向監理 機關辦理過戶登記,而請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人員偽刻「乙 ○○」印章一顆後,在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上偽簽「乙○ ○」署押一枚並蓋用該偽刻之「乙○○」印章而偽造「乙○ ○」印文一枚,以此偽造作成表示乙○○本人出售之私文書 ,並交由不知情之車行成年營業人員持以向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下稱豐原監理站)承辦公務員辦 理過戶登記,致豐原監理站承辦公務員誤認乙○○本人有出 售並欲將該車辦理過戶登記予鄧信賢,並將此一不實事項登 記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過戶登記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乙○ ○,及監理機關就車輛過戶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四、案經乙○○訴請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台新銀行訴由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 理人高詩敏於檢察官偵查中指訴綦詳,且據證人即告訴人乙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



本一份、台新銀行臺灣加油卡交易明細表一份、信用卡帳單 十七張、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份、遠東銀行信用卡 消費暨繳款明細表一份、誠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份、 誠泰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一份、信用卡簽帳單十一張、華 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單一份、車籍作業系統- 查詢認可資料一份、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份、臺中 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案件審查核准通知書一份、汽(機)車 過戶登記書五份、汽車車主歷史查詢表一份、汽車異動歷史 查詢表一份附卷足證,復有信用卡三張扣案可資佐證。被告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被告於信用卡申請書偽簽「乙○○」之署押,及其取得信用 卡後在信用卡背面偽簽「乙○○」之署押,已使各該信用卡 具有文字性、有體性、持續性、意思性及名義性,而成為刑 法上文書之概念,且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申請書 上簽名者即為實際申請人及信用卡背面之簽名者於信用卡之 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 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故性質上仍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 私文書,及其於刷卡之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 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確認該筆消費之 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 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係信用卡發卡銀行據此向簽帳人收 款之憑證,應屬私文書無訛;被告偽造「乙○○」署押作成  偽造之遠東銀行及誠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並持以行使,使 上開發卡銀行分別陷於錯誤,各自核發前開伊甸愛心卡、M ACOTO CARD卡各一張予被告,足生損害於乙○○ 及各該發卡銀行,及被告在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簽名 後持以行使,並在消費簽帳單上簽名消費,並持上開遠東銀 行信用卡操作自動提款機,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以為被告 係信用卡之登記持卡人,指示如附表二編號十一至十五及編 號十七所示自動提款設備預借現金予被告,及被告持臺灣加 油卡至加油站消費,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以為被告係該信 用卡之登記持卡人而予以墊付刷卡加油之消費款,均足以生 損害於乙○○、特約商店及各該發卡銀行,被告偽造「乙○ ○」名義之過戶登記申請書據以辦理過戶登記,亦使不知情 之監理機關公務員據以辦理過戶登記,亦足以生損害於乙○ ○本人及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故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 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罪(預借現金及免簽名部分均未就信用卡



背面之簽名欄有所主張,均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 均分別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 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 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 刻印店成年人員偽刻「乙○○」印章,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 車行人員持偽造「乙○○」名義之過戶登記申請書據以辦理 過戶登記,係間接正犯。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 財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犯行,各時間緊接且犯罪構 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為連續犯,應分 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被告前開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連續詐欺取財罪、及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間, 分別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 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於取得 信用卡後在信用卡背面偽簽乙○○之簽名,已使該信用卡具 有文字性、有體性、持續性、意思性及名義性,而成為刑法 上文書之概念,且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 簽名者於信用卡之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 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故性質上仍屬 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公訴人認係被告此部分犯行係犯 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誤會;另公訴人就被告所為附表二編 號十一至十五及編號十七之預借現金部分,漏引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惟起訴事實已明確記載被告有為此部 分刷卡交易之事實,本院自應予以審理,均附此敘明。爰審 酌被告時值壯年,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謀取財富,冒用其前妻 名義申請信用卡,供己恣意持卡消費,滿足一己物慾,影響 交易秩序,雖冒用期間曾清償部分款項共七萬零三百零九元 ,惟迄今仍積欠銀行共計四十萬三千七百五十三元,暨被告 於審理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害人乙○○於本院調查 時亦陳稱希望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附表五所示信用卡背面偽造之「乙○○」署押共三枚,為被 告偽造「乙○○」之署押;另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信用卡 申請書上偽造之「乙○○」署押共二枚、附表四編號十二至 編號十九所示簽單上偽造之「乙○○」署押共一百四十九枚 、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上偽造之「乙○○」署押一枚、偽 造之「乙○○」印文一枚及偽造之「乙○○」印章一顆,雖



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九十一年六月間,基於偽造文書之概 括犯意,以「乙○○」名義向台新銀行申請卡號00000 00000000000號之新光三越卡及卡號00000 00000000000號之臺灣加油卡,並持該新光三越 卡及臺灣加油卡,自九十一年六月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底止 ,分別於臺中縣市各百貨公司、商店、加油站刷卡消費,而 在各該信用卡一式二聯(或一式三聯)之簽帳單上偽造「乙 ○○」署押而偽造「乙○○」名義之私文書後,交還店家而 行使,誤使各該店家誤以為係乙○○本人持該新光三越卡消 費,而如數交付所簽帳購買之物品,並由發卡銀行代墊刷卡 消費款項,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 之正確性,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 財罪嫌等語。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 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新光三越卡係其所 申請,核卡後即由其自行保管,被告並未使用該新光三越卡 ,該新光三越卡沒有被盜刷;該臺灣加油卡是其因公司業務 需要而申請,九十一年六月間核卡後,其即將該臺灣加油卡 交給被告加油使用,該臺灣加油卡之刷卡消費於九十二年十 二月前都是其繳費,其也都知道該消費內容,直到九十二年 十二月公司結束營業後才向被告要回不讓被告繼續使用,是 九十二年十二月到九十司年三月遭盜刷等語明確,而依該新 光三越卡及臺灣加油卡之交易明細所示,使用新光三越卡之 消費日期均在九十二年十二月之前足認該新光三越卡並未遭 被告盜刷無誤,且九十二年十二月前被告使用該臺灣加油卡 係經證人乙○○同意授權使用刷卡,亦無足證明被告於九十 二年十二月前使用該臺灣加油卡刷卡消費有何偽造文書之犯 意,是上開部分均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鄧敏雄
法 官 戴博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附表一:冒用被害人「乙○○」名義申請信用卡部分:┌──┬───┬──────┬────────────┬─────────┐
│編號│被害人│犯 罪 時 間 │犯 罪 方 法│偽 造 之 署 押│
├──┼───┼──────┼────────────┼─────────┤
│一 │乙○○│九十二年五月│提供其所持有乙○○之國民│在申請書偽造乙○○│
│ │ │十四日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並│之署押一枚,在信用│
│ │ │ │填寫伊甸愛心卡專用申請書│卡背面簽名欄偽造楊│
│ │ │ │,向遠東商銀辦理伊甸愛心│明珍之署押一枚。 │
│ │ │ │卡,致遠東商銀核發卡號五│ │
│ │ │ │000000000000│ │
│ │ │ │九○三號信用卡一張 │ │
├──┼───┼──────┼────────────┼─────────┤
│二 │乙○○│九十二年八月│提供其所持有之乙○○國民│在申請書偽造乙○○│
│ │ │七日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並│之署押一枚,在信用│
│ │ │ │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向誠泰│卡背面簽名欄偽造楊│
│ │ │ │銀行辦理VISA卡,致誠│明珍之署押一枚。 │
│ │ │ │泰銀行核發卡號四五七九七│ │
│ │ │ │00000000000號│ │
│ │ │ │信用卡一張 │ │
└──┴───┴──────┴────────────┴─────────┘
附表二:
持附表一編號一冒名申請所得之信用卡冒名消費及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設備取財部分【即遠東銀行伊甸愛心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所偽造之署押│
│ │ │ │(新臺幣) │ │
├──┼─────────┼──────────────┼──────┼──────┤
│一 │92.06.02 │芬草加油站有限公司 │ 60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二 │92.06.03 │明維加油站有限公司 │ 59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三 │92.06.06 │新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8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四 │92.06.17 │康旺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55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五 │92.06.18 │康旺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675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六 │92.06.23 │佑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50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七 │92.06.23 │佑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18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八 │92.06.25 │公園石油公園路站 │ 71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九 │92.06.28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汽車│ 61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十 │92.07.01 │中港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51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十一│92.07.05 │臺灣銀行ATM遠東預借現金 │ 10000元│無簽帳單 │
├──┼─────────┼──────────────┼──────┼──────┤
│十二│92.07.07 │臺灣銀行ATM遠東預借現金 │ 20000元│無簽帳單 │
├──┼─────────┼──────────────┼──────┼──────┤
│十三│92.07.07 │臺灣銀行ATM遠東預借現金 │ 5000元│無簽帳單 │
├──┼─────────┼──────────────┼──────┼──────┤
│十四│92.07.07 │臺灣銀行ATM遠東預借現金 │ 3000元│無簽帳單 │
├──┼─────────┼──────────────┼──────┼──────┤
│十五│92.07.08 │臺灣銀行ATM遠東預借現金 │ 10000元│無簽帳單 │
├──┼─────────┼──────────────┼──────┼──────┤
│十六│92.07.08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 57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十七│92.07.23 │臺灣銀行ATM遠東預借現金 │ 10000元│無簽帳單 │
├──┼─────────┼──────────────┼──────┼──────┤
│十八│92.07.28 │萬和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2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十九│92.07.30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文南│ 65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二十│92.08.02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西屯路│ 69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加油站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二一│92.08.06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 69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二二│92.08.08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西屯路│ 59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加油站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二三│92.08.12 │優派企業社 │ 1500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二四│92.08.13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 73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二五│92.08.15 │忠明圓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67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二六│92.08.19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西屯路│ 73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加油站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二七│92.08.21 │重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二八│92.08.25 │逢甲加油站有限公司 │ 65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二九│92.08.27 │康旺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72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
│三十│92.09.0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西屯路│ 71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加油站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含│
│ │ │ │ │覆寫) │
├──┼─────────┼──────────────┼──────┼──────┤
│三一│92.09.03 │自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1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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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92.09.05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文南│ 55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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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92.09.08 │安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6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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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92.09.12 │逢甲加油站有限公司 │ 66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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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92.09.16 │忠明圓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63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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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92.09.19 │重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1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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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92.09.22 │重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4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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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92.09.25 │逢甲加油站有限公司 │ 57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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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92.10.02 │逢甲加油站有限公司 │ 65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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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92.10.09 │忠明圓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60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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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92.10.1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西屯路│ 700元│於一式二聯之│
│ │ │加油站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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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92.10.15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1055元│於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處│
│ │ │ │ │偽造「乙○○│
│ │ │ │ │」署押二枚(│
│ │ │ │ │含覆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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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92.10.21 │逢甲加油站有限公司 │ 710元│於一式二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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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明圓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北通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重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和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達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芳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旺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港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逢甲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芬草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維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