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959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癸○○
共 同 丁○○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德謙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
第1368號),及移送併案(93年度偵字第16314號、94年度偵字
第1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癸○○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癸○○係設於台中市○○路237號7樓之一「第一大人力資源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大公司)之負責人,壬○○ 、林長生(業於民國93年10月30日死亡,由本院以93年度訴 字第1979號判決不受理)則為該公司之經理,雇用戊○○( 業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4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 確定)、卯○○(業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852號判處有期 徒刑6月確定)、巳○○(業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817號 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申○○(業經本院以93 年度中簡字第233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宇○○(業 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79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 定)為業務員,從事外籍家庭監護工及外籍幫傭仲介之申請 業務。癸○○與壬○○明知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雇主即 申請人子○○等人之受監護人賴鳳儀等人之病症,均不符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公告明定受監護人須經合 格醫師診斷證明、罹患特定病症、依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特定 分數以下之標準,而無法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竟仍與林長 生、戊○○、卯○○、巳○○、申○○、宇○○等人共同基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0年10月間起至91 年12月間止,於代辦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客戶申請聘僱外 籍家庭監護工案件時,為取得核准申請所須之受監護人醫院 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等資料,竟不思正途,未帶領各該受 監護人至醫院看診,而由各該案件承辦之業務員依林長生與 壬○○之指示,向各該申請人額外收取每件申請案為新台幣
(下同)1萬5千元至2萬5千元不等之代價後,將上開受監護 人之證件資料,交與戊○○轉交地○○(即簡嘉佑或林國安 ,另案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3年度偵字第229號案 偵辦中)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各醫院及院長、科主任、醫師之印文,用以偽造 各該醫院出具如附表所示各受監護人之診斷證明書,及偽造 各該醫師開具之巴氏量表後,再交予戊○○轉交第一大人力 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持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 庭外籍監護工,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各該醫院、院長、 科主任、醫師之信譽、權益及勞委會對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 准駁之正確性。嗣經勞委會審查後,發現上開醫院之診斷證 明書疑有不實之情形,並向各該醫院函詢後,得知該診斷證 明書係屬偽造,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及同署檢察官 移送併案。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癸○○、壬○○均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行為,被 告癸○○辯稱:「台中的業務均委託林長生處理,我在台北 另有其他事業,只是偶爾到台中,案發前不知道有這件事, 直到收到傳票加以查證,才知道公司有人偽造診斷證明書, 公司向客戶收取的費用都是依照合約規定」云云;被告壬○ ○辯稱:「係擔任『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人 ,癸○○是我表弟,因他對這方面業務不熟,而我本身就是 從事這個工作,所以到台中來時,癸○○會請我到他公司向 我請教一些業務問題,90、91年間,巴氏量表審核趨於嚴格 ,我在市場上有聽說一些偽造集團出現,就提醒癸○○要注 意,後來可能因擋人財路,戊○○又與公司發生一些糾紛, 所以才挾怨報復,說我跟癸○○指使她去偽造診斷證明書」 云云。被告2人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件係因戊○ ○、巳○○、己○○3人為個人業績,及自地○○所屬不法 集團處獲取不法利益,所為之個人行為,與第一大公司無關 ,第一大公司也並未獲得任何利益,不可能與不法集團有所 勾結,且戊○○受雇於第一大公司期間,同時在其他人力資 源公司兼職相同業務,同樣與地○○勾結以取得不實診斷證 明書,可知其本身就是該不法集團成員,其證言不可採信, 況第一大公司所屬之東南亞集團旗下另一家「第一好人力公 司」亦有不肖員工莊德明個人勾結不法集團偽造不實診斷證 明書之情事,其已表明係個人私下行為,與公司無關等語。二、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壬○○實際參與「第一大公司」仲介外籍家庭監護工之
業務,且曾對各該案件承辦之業務員指示可向地○○(即簡 嘉佑或林國安)取得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 ⒈證人巳○○於本院證稱:「我知道第一大有分公司與總公司 ,分公司是在台中市,總公司是在台北市。我任職的時候, 我不是很清楚負責人是誰,但是台中部分是由林長生經理負 責,台北部分我不清楚,但我一直認為負責人是壬○○,因 壬○○都有來台中開會。壬○○來台中開會都講公司相關的 業務事情,就是會看公司每月的業績如何,如何改善等等。 壬○○到台中是以董事長的身分與我們開會。(檢察官問: 壬○○在台中與你們開會的時候,有無指示如何招攬客戶? )有。有教我們如何招攬客戶,如收取身份證、戶口名簿、 診斷書、合約書等等。(檢察官問:你招攬的客戶,有無提 不出診斷書及巴氏量表的人?)有。因壬○○及林長生有給 我一個林國安的電話,壬○○及林長生說,林國安可以協助 提不出上述資料的客戶取得證明。(檢察官問:壬○○與林 長生是在何時、何地將林國安的電話交給妳?)是壬○○來 台中開會的時候,約我到外面的茶店告訴我上述的事情,並 交付一張寫有林國安電話號碼的紙條,但紙條現在已經不在 了。因林國安的電話常常更換,而且我後來也離職了,所以 沒有保存。(檢察官問:你剛剛說:林長生也有提供林國安 的電話給妳。情形為何?)林長生給我是直接將寫有林國安 電話的紙條放在我辦公室的桌上,我外出回來看到該紙條, 同時林長生也有告訴我上述情形。林長生告訴我,這是老闆 交代的,並說如果台中部分開不出診斷證明的話,可以找林 國安處理。(檢察官問:妳是否還記得壬○○、林長生給妳 林國安的電話,是在何時?)應該是90年間,我去上班一段 時間後,才給我的。是壬○○先生先給我林國安的電話。」 等語。
⒉證人己○○於本院證稱「當時我去應徵的時候,是壬○○在 台中幫我面試的‧‧‧(檢察官問:資格不符的客戶要達到 資格符合要請醫生幫忙,該等客戶是否要付出額外的代價? )需另外付2萬至2萬5千元的代價。這2萬至2萬5千元的代價 是林長生告訴我們要向客戶收取的。我把上開代價收回後, 有時交給林長生,有時交給巳○○,交給他們二人以後,他 們如何處理,我就不清楚。(檢察官問:在妳上班期間,壬 ○○是否會到台中對業務員指示,如何指示?)他會來台中 開會,盯業務的業績。(檢察官問:壬○○開會期間,有無 提到資格不符的客戶要如何處理?)壬○○有一次開會時, 曾經告訴我們,如有資格不符的客戶就交給林長生或巳○○ 去處理,他們會讓客戶符合資格。(檢察官問:如果有資格
不符的客戶,壬○○會指示妳們如何處理?)壬○○在開會 的時候,有跟我們說,遇到這種情形,要跟客戶說明,我們 有認識的醫生,問他願不願意讓我們辦理。(檢察官問:資 格不符客戶經過妳們說明後,願意由妳們辦理,妳們如何處 理?)如我剛才所說的,向客戶收取資料及額外費用後,交 由林長生及巳○○去處理後續。(檢察官問:有關子○○申 請外勞的診斷證明及巴氏量表,是如何取得的?是否妳辦理 的?)是我辦理的。就如我剛才所說的程序去處理的。」等 語。
⒊證人戊○○於本院證稱:「(檢察官問:壬○○有無到臺中 分公司指導妳們業務,是在何時,有幾次?)有。來的時間 不確定,有時一個月來好幾次,有時一整個月都沒有來。壬 ○○來都是問我們公司業績如何,叫我們多爭取業績,其他 都是與林長生及未○○在講話。壬○○剛開始有透過未○○ 跟我們講說,他有找到配合的醫師可以取得診斷證明書及巴 氏量表。後來未○○九十年十二月離職,改由林長生接任經 理,林長生也有告訴我們上開事情。(檢察官問:宇○○、 申○○是經由何種管道,可以經由地○○取得所需的文件? )是林長生告訴大家的。因為之前台北總公司曾經傳真一張 林先生的電話及價格,林長生就把該張紙條拿給公司所有員 工看,林長生就說如客戶資格不符的話,就請客戶看要不要 辦,如要的話就把他的資料收回來,然後把資料交給紙條上 記載的林先生去處理。林先生後來我們才知道他叫地○○。 」等語。
⒋證人申○○證稱:「壬○○有來公司跟我們開會業務會議, 在會議中講我們業績太差,要加油,哪幾個雇主的監護工快 到期了,要趕快跟他們辦理續約」等語(本院卷㈡第19頁) ⒌上開證人涉犯偽造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之案件,均已判決 確定,已無設詞構陷他人以免己身罪責之必要,其等之證詞 應堪信為真實,是被告壬○○既有面試員工、參與業務會議 、要求員工提高業績等行為,顯然實際參與「第一大公司」 仲介外籍家庭監護工之業務,且依上開證詞,可認被告壬○ ○曾直接指示各該案件承辦之業務員巳○○等人可向地○○ (即簡嘉佑或林國安)取得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以 獲得仲介引進外籍監護工之業務。
㈡被告癸○○對其雇用之業務員戊○○、卯○○、巳○○、申 ○○、宇○○等人透過地○○偽造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一事知之甚詳,仍共同持以 行使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
⒈證人卯○○於本院證稱:「癸○○是第一大公司的負責人,
因為我們營利事業登記證就有寫,我也有在台中公司與癸○ ○見過面,因為癸○○有來公司察看」等語(本院卷㈠第 108頁),核與證人宇○○於本院證稱:「公司執照上有寫 負責人是癸○○,且有時候開會他也會到」等語相符(本院 卷㈡第7頁),顯見被告癸○○對於台中「第一大公司」的 業務並非全然未加聞問。而證人宇○○證稱:「如有客戶打 電話來詢問無法取得巴氏量表及診斷證明書,就跟他說我們 公司有比較熟的醫生,可以幫他處理,但是要另外付手續費 ,這個流程是一進公司,經理林長生就這樣跟我們說」等語 (本院卷㈡第8-9頁);證人申○○證稱:「(檢察官問: 如何得知診斷書可以用買的?)經理、何月梅(即戊○○) 說客戶沒有資格申請監護工時,要我們轉告說我們公司有門 路可以取得巴氏量表等資料‧‧‧將客戶資料及錢拿回來後 ,交給經理看過,經理再把錢及資料交給何月梅,等過一陣 子巴氏量表及診斷書出來後再交給我,我再拿給宇○○做後 續的行政工作」等語(本院卷㈡第17頁);證人甲○○證稱 :「當時我與戊○○同時任職,很多客戶無法開出診斷證明 書,當時林長生有在開會中說,若客戶無法開出診斷證明書 ,可以找他或戊○○,他們有辦法開出診斷證明書,金額是 2、3萬不等,由業務自行向客戶收取,如果客戶同意收的錢 就交給林長生或戊○○‧‧‧因為有些雇主無法開出巴氏量 表,我們公司的人都知道,業務如果遇到雇主無法開出巴氏 量表的時候可以回公司反應。林長生說戊○○與很多醫生很 熟,對於差一點點的受照護人可以取得巴氏量表。」等語( 本院卷㈡第138 、1 41頁),再參照證人己○○上開「壬○ ○有一次開會時,曾經告訴我們,如有資格不符的客戶就交 給林長生或巳○○去處理,他們會讓客戶符合資格。」之證 言,可知被告壬○○及經理林長生並非私下告知業務人員如 何以非法方式取得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而是在開 會等公開場合向全體業務人員告知,若僅係經理林長生或業 務戊○○個人之非法行為,當秘密進行,不至於公司全體員 工人盡皆知,被告癸○○顯然知悉其公司員工之犯行,並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⒉辯護人雖辯稱戊○○等人偽造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為其等 之個人行為,且第一大公司也並未因此獲得任何利益等語, 然證人甲○○證稱:「因為當時都是外面開不出來的,才會 來找我們公司。我們公司的客戶都是業務在醫院招攬一些無 法開出巴氏量表的人,也有雇主已經開出巴氏量表才來找我 們的。大約每個月有一、二件開不出巴氏量表的案件。」等 語(本院卷㈡第141頁),第一大公司受雇主委託代為申請
外籍家庭監護工及外籍幫傭之引進,均與雇主簽有「委任合 約書」而收取數千元至2萬餘元之仲介費用等情,有各該委 任合約書在卷可稽(93年度偵字第10647號卷第14頁、92年 度偵字第2127號卷第43頁),因此,對於原本不符合勞委會 規定受監護人須經合格醫師診斷證明、罹患特定病症、依巴 氏量表評分總分特定分數以下之標準,而無法申請外籍監護 工之雇主,第一大公司指示經理林長生及業務戊○○經由地 ○○取得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即可代理申請外籍 監護工而賺取仲介費用,顯非毫無利益。況第一大公司斯時 之業務員戊○○、卯○○、巳○○、申○○、宇○○等人, 均因行使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而經法院判刑確定, 是行使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已不是個別員工的單一 行為,而是第一大公司員工之集體行為,若謂負責人癸○○ 及實際參與仲介業務之壬○○毫不知悉,孰人能信?至另「 第一好人力公司」是否有不肖員工個人與不法集團共同偽造 不實診斷證明書之行為,與本件被告2人是否有偽造文書之 犯行,實無任何關連,難以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辯護人上 開辯解,均無足採。
⒊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 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 犯罪之行為者,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號解釋 參照)。被告癸○○雖未直接指示業務員巳○○等人如何取 得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然其既交由被告壬○○及 經理林長生指示公司全體職員共同以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 氏量表持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其與被告壬○○及 林長生堪認已有犯意之聯絡,應與被告壬○○及林長生、巳 ○○等人成立共同正犯。
㈢承辦各該仲介案件之業務員均未協同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 之受監護人至各該醫院就診,而以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 量表,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等情,業據證人即雇主 丙○○、丑○○、陳靜慧、子○○、洪勝裕、劉意琴、顏淑 文於偵訊時證述明確(92年度偵字第2127號卷第29頁、92年 度偵字第3454號卷第16頁、93年度偵字第10674號卷第10頁 、彰化地檢署93年度他字第1425號卷第9頁、彰化地檢署93 年度他字第1425號卷第14頁、93年度偵字第1368號卷第71頁
),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20日勞職外字第0920201 246A號函附澄清醫院91年11月28日澄敬字第921號函、偽造 之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 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受監護人張慶賜,92年度偵字第 3454號卷第2-11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6月2日勞職外 字第09 30203567A號函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3年5 月14 日院業字第93051742號函、偽造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雇 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受 監護人子○○,93年度偵字第10674號卷第2-8頁)、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92年1月10日勞職外字第092021097D號函附財團 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91年11月13日彰基病歷字第9111039號 函、偽造之彰化基督教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 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受監護人朱顏翠瑤,92年度偵字 第2127號卷第2-13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8月16日勞 職外字第0930204290A號函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3年7月 日院業字第93072549號函、偽造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雇 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受 監護人庚○○,彰化地檢署93年度他字第1425號卷第1-6頁 )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3年度訴字第1979號(林長 生部分)、93年度訴字第418號(戊○○部分)、93年度訴 字第852號(卯○○部分)、93年度訴字第281 7號(巳○○ 部分)、93年度中簡字第2336號(申○○部分)、93年度訴 字第1797號(宇○○部分)等卷宗查閱屬實。 ㈣又第一大公司雖於91年12月23日以經裡林長生名義,對其雇 用之業務員發佈公告,表示「為配合勞委會政策,公司規定 全體員工嚴禁替雇主代辦醫診證明,如有發現除自行負責外 ,公司將給予開除」(92年度偵字第2127號卷第42頁),而 經業務員戊○○(原名何月梅)、卯○○等人簽名,然證人 戊○○證稱:「會在該公告上簽名,是因公司強迫我一定要 簽」等語(本院卷㈠第105-106頁),證人卯○○證稱:「 雖於91年12月前承辦了4件偽造文書案件,仍在該公告上簽 名是因主管林長生叫我簽的,簽時公告上未註記『即日起請 各同仁遵守』等字,可能是後來主管加註的」等語(本院卷 ㈠第107頁),堪認業務員戊○○、卯○○均因經理林長生 之壓力,始在上開公告簽名表示同意,若非公司原即有替雇 主代辦診斷證明書之行為,何需於公告上額外加註「即日起 請各同仁遵守」?被告癸○○為公司負責人,被告壬○○實 際參與公司招攬業務之運作,對於上情豈能諉為不知,自難 以一紙顯圖卸責之公告遽認其2人對於公司全數員工均以偽 造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仲介外籍監護工引進之業務,並未
參與且全然不知。
㈤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癸○○、壬○○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2人與林長生、戊○○、卯○○ 、巳○○、申○○、宇○○、地○○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 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偽造印文於如附表所示 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上,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診斷證明 書及巴氏量表,並持之行使,偽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 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2人先後多次犯行, 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 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起訴事實雖僅敘及附表編號7及 編號8所示之犯行(即雇主丑○○與陳靜慧部分),然檢察 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且附表編號 1部分(雇主子○○)及編號2部分(雇主洪勝裕)分別經檢 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6314號及94年度偵字第1469號移送併 辦,是其餘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此部分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2人在第一大公司 擔任之職務,卻不思由正當途徑經營公司,以拓展個人事業 與發展公司遠景,竟大量以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與巴氏量表向 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破壞政府開放申請聘僱家 庭外籍監護工的美意,且犯後猶飾詞辯解,企圖將責任推卸 給受雇之業務員,顯無悔過之意,暨其2人參與犯罪之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偽造之如附表應沒 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不問是否屬犯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偽造如附表所示之診斷證 明書及巴氏量表,雖係被告2人與共犯地○○等人因犯罪所 用之物,然上開文書既已送交勞委會收存,已非被告2人所 有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陳姵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雇主即│向行政│承辦業│行使之偽造診斷證明書及巴氏│應沒收之物 │
│號│申請客│院勞工│務員 │量表內容 ├────────────┤
│ │戶/受 │委員會│ │ │診斷證明書上 │
│ │監護人│申辦時│ │ ├────────────┤
│ │ │間 │ │ │巴氏量表上 │
├─┼───┼───┼───┼─────────────┼────────────┤
│1 │子○○│90年10│巳○○│⒈偽造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文│
│ │/賴鳳 │月12日│己○○│ 學院附設醫院出具賴鳳儀於│1枚、「醫師劉秋松3350」 │
│ │儀 │ │ │ 90.9.14應診,記載賴鳳儀 │印文11枚、「財團法人私立│
│ │ │ │ │ 患有血壓過高、糖尿病嚴重│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斷│
│ │ │ │ │ 併發慢性關節炎、四肢關節│證明章」印文1枚。 │
│ │ │ │ │ 疼痛、無力,大小便失禁,│ │
│ │ │ │ │ 須仰賴專人照顧日常生活,│ │
│ │ │ │ │ 需長期門診藥物治療等不實│ │
│ │ │ │ │ 內容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 │
│ │ │ │ │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
│ │ │ │ │ 其上並偽造「林正介診斷書│ │
│ │ │ │ │ 用章」印文1枚、「醫師劉 │ │
│ │ │ │ │ 秋松3350」印文11枚及「財│ │
│ │ │ │ │ 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 │
│ │ │ │ │ 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1 │ │
│ │ │ │ │ 枚。 ├────────────┤
│ │ │ │ │⒉另偽造醫師劉秋松出具之巴│「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
│ │ │ │ │ 氏量表一份,其上並偽造「│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文1枚、「醫師劉秋松3350 │
│ │ │ │ │ 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印文13枚。 │
│ │ │ │ │ 1枚、「醫師劉秋松3350」 │ │
│ │ │ │ │ 印文13枚。 │ │
├─┼───┼───┼───┼─────────────┼────────────┤
│2 │洪勝裕│90年11│巳○○│⒈偽造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 │
│ │之妻劉│月30日│ │ 學院附設醫院出具庚○○於│文1枚、「醫師鄭立甫6106 │
│ │意琴/ │ │ │ 90.11.13應診,記載庚○○│」印文6枚、「財團法人私 │
│ │庚○○│ │ │ 患有嚴重高血壓性心臟病、│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
│ │ │ │ │ 慢性關節炎、生活起居須仰│斷證明章」印文1枚。 │
│ │ │ │ │ 賴他人照顧等不實內容之「│ │
│ │ │ │ │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監護工專│ │
│ │ │ │ │ 用診斷證明書」,其上並偽│ │
│ │ │ │ │ 造「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 │
│ │ │ │ │ 文1枚、「醫師鄭立甫6106 │ │
│ │ │ │ │ 」印文6枚、「財團法人私 │ │
│ │ │ │ │ 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 │
│ │ │ │ │ 斷證明章」印文1枚。 ├────────────┤
│ │ │ │ │⒉另偽造醫師鄭立甫出具之巴│「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
│ │ │ │ │ 氏量表一份,其上並偽造「│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 │文1枚、「醫師鄭立甫6106 │
│ │ │ │ │ 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印文12枚。 │
│ │ │ │ │ 文1枚、「醫師鄭立甫6106 │ │
│ │ │ │ │ 」印文12枚。 │ │
├─┼───┼───┼───┼─────────────┼────────────┤
│3 │午○○│*91年6│戊○○│⒈偽造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財團法人私立中國藥學院│
│ │/陳鴻 │月3日 │ │ 學院附設醫院出具陳鴻林於│ 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
│ │林 │簽約 │ │ 91.7.30應診,記載陳鴻林 │ 文1枚、「林介診斷書用章│
│ │ │ │ │ 患有脊髓損傷、腦部外傷、│ 」印文1枚、「醫師郭啟 │
│ │ │ │ │ 甲狀腺肥大,幾經門診追蹤│ 中3399」印文11枚。 │
│ │ │ │ │ ,病患目前行動困難,生活│ │
│ │ │ │ │ 起居無法自行料理,仰賴他│ │
│ │ │ │ │ 人照顧,需長期門診復健治│ │
│ │ │ │ │ 療等不實內容之「雇主申請│ │
│ │ │ │ │ 聘僱家庭監護工專用診斷證│ │
│ │ │ │ │ 明書」,其上並偽造「林正│ │
│ │ │ │ │ 介診斷書用章」印文1枚、 │ │
│ │ │ │ │ 「醫師郭啟中3399」印文11│ │
│ │ │ │ │ 枚、「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 │
│ │ │ │ │ 藥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 │
│ │ │ │ │ 」印文1枚(見臺灣臺中地方│ │
│ │ │ │ │ 法院檢察署92年度發查字第│ │
│ │ │ │ │ 1938號卷第32頁) ├────────────┤
│ │ │ │ │⒉另偽造醫師郭啟中出具之巴│「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
│ │ │ │ │ 氏量表一份,其上並偽造「│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文2枚、「醫師郭啟中3399 │
│ │ │ │ │ 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印文14枚。 │
│ │ │ │ │ 2枚、「醫師郭啟中3399」 │ │
│ │ │ │ │ 印文14枚(見右揭發查卷第│ │
│ │ │ │ │ 32-3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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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愛娟│*91年9│戊○○│⒈偽造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診斷書專用章黃昭聲負責│
│ │/游秀 │月4日 │ │ 院出具游秀雲於91.9.4應診│醫師」印文1枚、「醫師黃 │
│ │雲 │簽約 │ │ ,記載患有冠血管心臟病、│重禮醫療專用章」印文1枚 │
│ │ │ │ │ 急性心肌梗塞、兩膝慢性關│、「醫師黃重禮53336M0110│
│ │ │ │ │ 節炎,因上述病情,目前行│103」印文10枚及「財團法 │
│ │ │ │ │ 動困難,生活起居無人料理│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專│
│ │ │ │ │ ,需長期在家養護,仰賴他│用章」印文1枚。 │
│ │ │ │ │ 人照顧,宜長期門診追蹤治│ │
│ │ │ │ │ 療等不實內容之「雇主申請│ │
│ │ │ │ │ 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 │
│ │ │ │ │ 斷證明書」,其上並偽造「│ │
│ │ │ │ │ 診斷書專用章黃昭聲負責醫│ │
│ │ │ │ │ 師」印文1枚、「醫師黃重 │ │
│ │ │ │ │ 禮醫療專用章」印文1枚、 │ │
│ │ │ │ │ 「醫師黃重禮53336M011010│ │
│ │ │ │ │ 3」印文10枚及「財團法人 │ │
│ │ │ │ │ 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專用│ │
│ │ │ │ │ 章」印文1枚(見右揭發查 │ │
│ │ │ │ │ 卷第23頁)。 ├────────────┤
│ │ │ │ │⒉另偽造醫師黃重禮出具之巴│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
│ │ │ │ │ 氏量表一份,其上並偽造「│斷書專用章」印文2枚、「 │
│ │ │ │ │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醫師黃重禮53336M0000000 │
│ │ │ │ │ 斷書專用章」印文2枚、「 │」印文13枚。 │
│ │ │ │ │ 醫師黃重禮53336M0000000 │ │
│ │ │ │ │ 」印文13枚(見右揭發查卷│ │
│ │ │ │ │ 第23-2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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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丙○○│91年10│戊○○│⒈偽造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診斷書專用黃昭聲負責醫│
│ │(另經│月4日 │ │ 院出具朱顏翠瑤於91.9.23 │師」印文1枚、「醫師胡仲 │
│ │臺灣臺│ │ │ 應診,記載患有類風濕性關│行醫療專用章」印文1枚、 │
│ │中地方│ │ │ 節炎、高血壓心臟病,因上│「醫師潘文惇5370N0000000│
│ │法院檢│ │ │ 述疾病行動困難,生活起居│」印文10枚及「財團法人彰│
│ │察署92│ │ │ 無法自理,仰賴他人照顧等│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專用章」│
│ │年度偵│ │ │ 不實內容之「雇主申請聘僱│印文1枚。 │
│ │字第21│ │ │ 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 │
│ │37號為│ │ │ 明書」,其上並偽造「診斷│ │
│ │不起訴│ │ │ 書專用黃昭聲負責醫師」印│ │
│ │處分)│ │ │ 文1枚、「醫師胡仲行醫療 │ │
│ │/朱顏 │ │ │ 專用章」印文1枚、「醫師 │ │
│ │翠瑤 │ │ │ 潘文惇5370N0000000」印文│ │
│ │ │ │ │ 10枚及「財團法人彰基督教│ │
│ │ │ │ │ 醫院診斷書專用章」印文1 │ │
│ │ │ │ │ 枚(見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 │
│ │ │ │ │ 署92年度偵字第2127號卷第│ │
│ │ │ │ │ 13頁)。 ├────────────┤
│ │ │ │ │⒉另偽造醫師潘文惇出具之巴│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
│ │ │ │ │ 氏量表一份,其上並偽造「│ 診斷書專用章」印文2枚、│
│ │ │ │ │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 「醫師潘文惇5370N005158│
│ │ │ │ │ 斷書專用章」印文2枚、「 │ 1」印文13枚。 │
│ │ │ │ │ 醫師潘文惇5370N0000000」│ │
│ │ │ │ │ 印文13枚(見上揭偵查卷第│ │
│ │ │ │ │ 10-1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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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乙○○│91年11│戊○○│⒈偽造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林敬義」印文1枚、「林 │
│ │(另經│月1日 │ │ 出具陳林秀雲於91.10.14應│進盛S24」印文1枚、「王壽│
│ │臺灣臺│ │ │ 診,記載陳林秀雲患有嚴重│山S61」印文10枚及「澄清 │
│ │中地方│ │ │ 骨質疏鬆、冠狀血管心臟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印文1 │
│ │法院檢│ │ │ 、高血壓,因上述疾病造成│枚。 │
│ │察署92│ │ │ 行動困難,生活起居無法自│ │
│ │年度偵│ │ │ 行料理,需他人照顧,宜長│ │
│ │字第34│ │ │ 期門診復健治療等不實內容│ │
│ │55號為│ │ │ 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監護│ │
│ │緩起訴│ │ │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其上│ │
│ │處分)│ │ │ 並偽造院長「林敬義」印文│ │
│ │/陳林 │ │ │ 1枚、科主任「林進盛S24」│ │
│ │秀雲 │ │ │ 印文1枚、醫師「王壽山S61│ │
│ │ │ │ │ 」印文10枚及「澄清綜合醫│ │
│ │ │ │ │ 院中港分院」印文1枚(見 │ │
│ │ │ │ │ 92年度偵字第3455號卷第8 │ │
│ │ │ │ │ 頁)。 ├────────────┤
│ │ │ │ │⒉另偽造醫師王壽山出具之巴│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印│
│ │ │ │ │ 氏量表一份,其上並偽造「│文2枚、醫師「王壽山S61」│
│ │ │ │ │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印│印文13枚。 │
│ │ │ │ │ 文2枚、醫師「王壽山S61 │ │
│ │ │ │ │ 」印文13枚(見同卷第9-10│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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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靜慧│*91年 │戊○○│⒈偽造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林敬義」印文1枚、「吳 │
│ │/陳心 │10月14│ │ 出具陳心玲於91.10.14應診│明皙S20」印文11枚及「澄 │
│ │玲 │日簽約│ │ ,記載陳心玲患有甲狀腺肥│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印文│
│ │ │ │ │ 大、類風濕性關節炎、尿蛋│1枚。 │
│ │ │ │ │ 白,經門診追蹤病人因上述│ │
│ │ │ │ │ 疾病,目前行動不便,生活│ │
│ │ │ │ │ 起居無法自理,須仰賴他人│ │
│ │ │ │ │ 照顧,需長期治療等不實內│ │
│ │ │ │ │ 容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 │
│ │ │ │ │ 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
│ │ │ │ │ ,其上並偽造院長「林敬義│ │
│ │ │ │ │ 」印文1枚、醫師「吳明皙 │ │
│ │ │ │ │ S20」印文11枚及「澄清綜 │ │
│ │ │ │ │ 合醫院中港分院」印文1枚 │ │
│ │ │ │ │ (見90年度發查字第1938號│ │
│ │ │ │ │ 卷第2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