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333號
TYDV,95,除,333,200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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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4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12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1530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4 月1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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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度除字第33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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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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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游金水 │新竹國際商│94年10月31日│22,929元  │CF0000000 │  │
│ │ │銀莊敬簡易│      │      │ │  │
│ │ │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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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樂天企業社呂錦│慶豐銀行桃│94年11月31日│4,160元  │AA0000000 │  │
│ │淑 │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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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