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277號
TYDV,95,除,277,2006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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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旭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4 月1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9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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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