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明佳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4 月1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0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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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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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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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明佳麗國際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94年6月30日 │16,170元 │UA八七0二九四│ │
│1 │公司乙○○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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