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249號
TYDV,95,除,249,200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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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姜秀娥即泓泰企業社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4 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69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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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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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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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景山企業有限公司彭│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埔│94年4月15日 │12,390元 │AA三四五五七三│ │
│1 │秀真 │心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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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