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昇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2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9
2,000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200 元,尚不足新台幣892,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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