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亞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 4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4 月 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