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103號
TYDV,95,重訴,103,200604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亞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3,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1/1頁


參考資料
亞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