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86號
TYDV,95,補,86,2006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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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57,3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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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