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495號
TYDV,95,聲,495,200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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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昌 壽
相對人即
債 務 人 長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八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新台幣貳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經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624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 人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3814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22萬 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在案,現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 請人取回提存物,為此聲請返還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同意書、相對 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紙為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 裁全字第3245號假扣押卷宗、94年度存字第3814號提存卷卷 宗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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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