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280號
TYDV,95,聲,280,20060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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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耀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7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加風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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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楊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