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78號
上 訴 人 固基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單元家具有限公司
弄2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單元家具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1478號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90,4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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