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708號
TYDV,94,聲,1708,2006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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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708號
聲 請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隆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94年12月1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 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核發 94年度聲字第1708號裁定,因聲請人誤將相對人甲○○書寫 為甲○○,爰聲請更正等語。前揭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乃 係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為,尚難謂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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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