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3年度,51號
TYDV,93,勞訴,51,2006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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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旺成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昱泉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志泉起重行
被上 訴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51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64,8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25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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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泉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成起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