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94號
TYDM,95,訴,94,200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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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4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
偵字第7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甲○○及陳俊杰、林季庭陳雅淇(以上 3 人均另行提起公訴)、徐吉富(併案審理中)、何忠珍、 孫宏吉、王鴻昌、鐘廷祥(以上4人均另為不起訴處分)、 「葉天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共組詐騙集團,自民國92年農 曆年後某日起,由甲○○徐吉富何忠珍、孫宏吉、王鴻 昌、鍾延祥等人,負責以每本帳戶新台幣(下同)1,000 元 至3,000 元不等之價格,搜購他人郵局及金融機構人頭帳戶 、提款卡、印章、身分證影本後,供所屬詐欺集團犯罪之用 。於92年9 月間某日及同月5 、6 日,甲○○即向董啟邑蔣進展收購以其名義所申請之高雄民壯郵局第000000000000 號及富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等資料,而甲○○與所屬詐欺集團即於同年11月4 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乙○○,並冒充國稅局人員,向乙○ ○詐稱其有退稅案件,要求其持提款卡至提款機操作查詢, 使其陷於錯誤,而將10萬元之金額轉帳至上開董啟邑所提供 郵局帳戶,而掩飾該常業詐欺集團因前開常業詐欺取財之重 大犯罪所得財物。嗣經乙○○報警偵辦,且陳雅淇於92年11 月4 日17時許,依照陳俊杰、林季庭指示在桃園縣桃園市○ ○路831 號土地銀行前提款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於陳雅淇 身上查獲前揭董啟邑蔣進展等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20張、 提領之現金14萬1,000元、記帳筆記本2本、印章2 枚(鄭雅 雯、王曉婷2 人名義)及聯絡用行動電話3 支,再經警方於 同日依法搜索陳俊杰、林季庭陳雅淇共同居住之桃園縣桃 園市○○路○ 段1185號12樓之3 號,又查獲現金667 萬3,30 0元、筆記簿2本、轉帳單7張、每期領取庫存帳單17 張以及 各金融金購存摺109 本、印章294 枚,始偵悉上情。因認被 告甲○○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2 項之常業洗錢、刑法第 340 條之常業詐欺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於檢察官起訴後, 業於95年3 月24日死亡,有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



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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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