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交簡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4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貳萬元(即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95年1 月14日18時許起至同日20時許止, 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某公司內,飲用紅酒後,已達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車牌號碼5F-4362號自小客車,沿桃園市○○○路○ 段中間 車道往聯絡道方向行駛,於同日21時20分許,行經桃園市○ ○○路○ 段200 號前時,因飲酒過量導致判斷力、操控車輛 之能力不如平時未飲酒時之狀況,未注意行進方向之號誌已 轉換燈號為紅燈,而未及煞車,先追撞同向車道在前停等紅 燈由魏水盛所駕駛之車牌號碼CC-1470 號自小客車,魏水盛 車輛因而再追撞由葉世煌所駕駛之車牌號碼8G-2875 號自小 客車,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查獲並進而取締,於同日22時14分 ,在上開地點對之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 公升1.21毫克而查獲。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被告於警詢中坦承於上揭時、地,其飲酒後駕車肇事,經警 取締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1.21毫克 而查獲,且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1 紙顯示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1.21毫克情 形可佐。而依警員所製作之測試觀察紀錄表所載:其酒後駕 車發生交通事故,遭警查獲後,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有意 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嘔吐、呆滯木僵、昏睡叫喚不醒 、泥醉、生理協調平衡檢測表檢測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依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年9 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5854 號函所 載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含量為0. 25 毫克,即相當於血液 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0.05,且依該函所附該所79年 「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 」指出:①BAC達百分之0.03至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 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 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 :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
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 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 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 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③BAC 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 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 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 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 亂狀態。④超過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 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 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 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⑤超過百分之 0.5 時,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 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 。被告於本件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1.21毫克 ,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0.242 ,依上開 說明,其判斷、體能、精神協調能力等均受到相當程度之影 響而減退,駕駛能力呈不穩定狀態。益見被告當時確已達於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而仍駕車。事證已經明確 ,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 駛駕車為不安全駕駛被查獲,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 每公升1.21毫克,並發生交通事故,犯罪情節非輕,惟念其 犯後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及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2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