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39號
SCDV,95,除,139,200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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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尚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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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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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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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伯欣生物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6月10日 │40,000元 │AA0000000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民族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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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