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74號
SCDV,95,訴,174,200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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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曾簽訂商品供應合約書,雙方間 有商品往來交易,惟於合約屆滿後,經原告核算後,被告應 給付原告退貨款,惟被告經原告催促後置之不理,爰訴請被 告給付其退貨款等語,而經核依原告所提出之商品供應合約 書第十一條所載,兩造已就涉及該商品供應合約而訴訟時, 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尚無管轄權。
三、爰依原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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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