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220號
SCDV,93,訴,220,200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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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二九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訴字第
220號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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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