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二九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訴字第
220號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