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二號聲 請 人 許旗祥上列聲請人因與李銘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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