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118號
PCDV,95,重訴,118,200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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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韻像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參佰肆拾陸萬壹仟零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韻像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7 月 27日起邀同被告丁○○、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 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3,461,063元,利息採機動利率計 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到期清償。詎被告韻像數位 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1月10日起借款陸續到期,經原告屢予 催討,迄未清償尚積欠本金43,461,0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 用、保證書之影本各1 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 臺幣之影本8 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或答辯,自堪信為 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 款43,461,0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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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韻像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