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謝景峰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 ,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二二號案件執行 時逃匿,有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查詢資料二份、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 所最新資料報表二份、通知書一份、送達證書三份、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一份、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乙○榮未九五執一二 二第一0二0六二號函一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檢 慎四九五執助二四字第00六九一七號函一份、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一份、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 出所丙○○傳票送達證書未晤本人無人代收黏貼照片二張、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一份附卷可 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 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 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宇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