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4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2 、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1月23日將其收押,嗣於95年2 月13日因無羈押理由而予以新台幣5 萬元交保,惟被告交保停止羈押後,自行攜帶疑似改造手槍1 把(含彈匣1 個)及改造子彈2 枚前往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坦承係其持槍射擊被害人乙○○,並於95年3 月18日聲押獲准,於95年4 月3 日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因被告前後所供明顯不符,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共犯丁○○在逃,有勾串共犯之虞,自屬新發生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事由,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 項第3 款之再執行羈押之原因,並合併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裁定自95年4 月11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