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2273號
PCDM,94,訴,2273,200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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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0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仕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青慧
被   告 甲F○
      I○○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李克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
4253號、第6972號)、追加起訴(94年度偵字第16444 號)及移
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763號、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805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444 號、第18533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仕傑甲F○I○○共同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各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事 實
一、羅仕傑與其父甲F○、母I○○明知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 似保險業務,對於社會金融及保險市場秩序之安定危害甚鉅 ,依法不得擅自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 經營類似保險業務之犯意聯絡,自民國89年3 月起,成立「 長青推展協會」,由羅仕傑擔任理事長,對外招攬不特定大 眾參與,在臺灣各地成立20個(基隆市、臺北市、臺北縣南 區、臺北縣北區、桃園縣、新竹市、臺中市、臺中縣南區、 臺中縣北區、嘉義縣、臺南市南區、臺南市北區、臺南縣、 高雄市南區、高雄市北區、高雄縣、屏東市、屏東縣、雲林 縣、花蓮縣等)地區協會,並先後設置臺北、臺中、臺南、 嘉義、高雄、花蓮、臺東等服務處(其後合併縮減為北區、 中區、南區、東區等服務處),另先後於89年9 月13日、90 年8 月25日、同年月27日,在臺北縣中和市○○路1194巷1 號4 樓、高雄市○○街49號3 樓之2 、臺南市○區○○路3 段217 號2 樓等處,分別組織立案「臺北縣長青推展協會」 、「高雄市長青推展協會」(其後於91年12月23日經撤銷許 可)、「臺南市長青推展協會」,由羅仕傑甲F○、I○ ○分別擔任理事長,再以「長青推展協會」之名,對外招募 協會會員,繳交入會費新臺幣(下同)900 元(之後入會費 調漲為1000元)及第一年常年費600 元(後調漲為700 元) ,即可由會員本人或其親屬年滿50歲以上1 人,參加該協會 名下之「長青互助聯誼委員會」(下簡稱「長青互助聯誼會



」),以每1051人組合一組,同組內遇有會員往生時,每人 贊助互助金300 元(每月最高贊助3 人,最多以1000人次為 限)。互助會會員入會後1 年內往生者,由長青推展協會辦 理葬儀(費用15萬元),以每月2 萬5 千元之比率累計發給 葬儀慰問金扣抵葬儀費用,未由協會辦理者,葬儀慰問金補 助減半;入會滿1 年後往生者,可申請30萬元補助金(內含 葬儀費15萬元,慰問金15萬元),如未由協會辦理葬儀,按 八成比率發給補助金24萬元,滿2 年後往生者發給補助金25 萬元,依此方式擅自經營類似保險之業務。嗣因其上開組織 立案之「臺北縣長青推展協會」,因其上述業務違反人民團 體相關法令,於90年10月5 日經臺北縣政府撤銷許可解散後 ,復於90年11月12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街53 巷1號,設 立「長青會有限公司」(下簡稱「長青會公司」),由羅仕 傑擔任負責人,並於91年12月間至92年1 月間,設立臺中、 臺南、屏東、高雄等分公司,繼續以上述方式,招募協會會 員,參加長青會公司名下之「長青福壽愛心會」,簽訂生前 契約,經營上開類似保險業務。其後因長青會公司經營上開 類似保險業務,代墊往生會員補助金款項過多,收支失衡, 以致週轉不靈,另於93年6 月17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 段174 巷163 弄9 之1 號,設立「新都會有限公司」,由 甲F○擔任負責人,其後於同年8 月10日,再改由I○○擔 任負責人,繼續承接經營上開類似保險業務。其等以上開方 式陸續招募得如附表所示施彩蓮等人參加,分為A 、B 、C 、D 、E 、F 、G 、K 、M 等編組,其後復整編為A 、B 、 C 、D 、E 、X 、XA等編組,參加會員最多達2 萬人(惟其 犯罪所得不能證明已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迄94年11月9 日仍持續經營上開類似保險業務。嗣因與會員間發生理賠糾 紛,陸續經會員陳情檢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施彩蓮李彩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暨洪麗雪陳碧花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辛 ○○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及 徐振成、陳志忠、陳趙麗鳳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劉虹萱、辛○○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如附表編號7 至24所示丙○○等18人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 局田中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如附表編 號26所示甲黃○○等95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等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羅仕傑甲F○I○○固不否認有經營上揭長青 推展協會業務,惟矢口否認有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違反



保險法之犯罪事實,被告羅仕傑辯稱:伊係從事殯葬業的生 前契約,並非從事保險業務,另伊負責之長青會公司僅係接 辦葬儀服務,並未參與長青互助會或愛心會事務云云;被告 甲F○I○○則辯稱:伊等係基於民間互助的理念組織經 營協會,類似民間互助會,並非從事保險,且伊等亦不知係 違反保險法云云。辯護人亦為被告羅仕傑辯護稱:本件參加 會員入會並無契約年限,亦無體檢篩選,且互助金之繳納係 以有會員往生始繳納,並非依保險風險精算,定期繳納保險 費,又如有會員往生,亦以葬儀服務為主,與給付保險金不 同,況政府機構福利互助亦有喪葬補助,尚難以死亡為給付 標準即認係保險,故本件係單純民間互助,而非保險;又本 件長青推展協會之規劃、推展、理賠,均係由甲F○、I○ ○負責,與被告羅仕傑無關,故其並非保險法規範之行為負 責人;又被告羅仕傑於92年4 月I○○車禍後,即少參與長 青會公司業務,故尚難證明被告羅仕傑於93年2 月4 日保險 法修正後仍有參與長青會公司業務云云。另辯護人則為被告 甲F○I○○辯護:本件被告二人之行為是否屬保險行為 ,尚堪質疑,且其行為係自89年起,不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 法處罰,又其二人僅係負責服務處,並非公司負責人,亦非 保險法處罰之對象云云。惟查:
㈠被告羅仕傑甲F○I○○等於上揭時地共同以非合法 保險業之「長青推展協會」、「長青會公司」、「新都會 公司」等名義,招攬不特定人參加其下之「長青互助聯誼 會」、「長青福壽愛心會」組織,按年、月繳納年費、互 助金,於會員往生時,得申領葬儀慰問金,經營類似保險 業務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施彩蓮李彩玲洪麗雪陳碧花、辛○○、徐振成、陳志忠、陳趙麗鳳劉虹萱、 如附表編號7 至24所示丙○○等18人、編號26所示甲黃○ ○等95人、被害人邱美英等6 人、證人即告訴人j○○、 e○○之母陳張兆、長青會公司北區服務處人員蔡淑芬、 新都會公司人員段銘濠等分別於警訊及偵審中指述及證述 明確,並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告訴人、被害人提出之長青推 展協會文宣資料、入會明細規定、慰問金理賠表、入會申 請書、入會費、互助金、年費繳費收據、郵政劃撥儲金存 款收據、長青會公司福壽愛心會生前契約證明書、長青福 壽愛心會會員證、會員名冊、愛心互助會組織章程、長青 會公司、新都會公司通知函、理賠八倍處理件、慰問金理 賠之郵政劃撥儲金提款單、申請理賠退件通知等影本附卷 可稽,此外復有卷附長青會公司、新都會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縣、臺南市、高雄市等長青推



展協會立案證書、長青會公司93年3 月份A 、B 、C 、D 、E 各組會員名冊、A 、B 、C 、D 、E 、F 、G 、K 、 M 各組往生會員名冊、二倍理賠(92年12月至93年3 月間 慰問金結清名冊)名冊、分期攤還(93年度各區慰問金排 領日期表)名冊、長青會公司緊急通知、臺北縣政府90年 10 月5日九十北府社團字第366901號撤銷許可函等資料可 資佐證。
㈡次按保險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 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 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保險法第1 條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羅仕傑甲F○I○○等三人以「長青推展協會 」、「長青會公司」、「新都會公司」名義,對外招募參 加之「長青互助聯誼會」、「長青福壽愛心會」等業務, 即係約定參加會員每月繳納互助金(雖約稱每月有會員往 生時始須繳納,惟實際上按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指述,幾乎 每月須繳納互助金,且會員因有二個月份未繳互助金,申 請理賠時即遭退件拒賠)、每年繳納常年費予被告三人經 營之長青推展協會(繳費可至各地區服務處或匯款至指定 之各地立案協會之郵局帳戶,繳費收據則由長青互助聯誼 會、長青會公司或長青推展協會具名),待會員死亡(不 可預料之事故)時,即可向被告等經營之上開協會申請理 賠補助慰問金,核其上述業務行為,顯與上開保險法規定 之「保險」實質意義相合,雖其間並無保險單,與保險法 之保險契約要式未盡相同,繳費及理賠金名稱非以保險費 、保險金稱之,然其係屬類似保險業務,應屬無疑。 ㈢被告等雖辯稱:伊等所從事者係民間互助會行為,非保險 云云,惟查依其互助會規定,會員往生後即自動除會,免 再繳年費及互助金,以致入會後一年死亡者,僅要繳納 11,400元(每月最高繳納互助金300 元X3人=900 元,每 年最高繳納互助金900 元X12 月=10,800元,再加每年年 費600 元,合計11,400元),即可申領240,000 元之慰問 金,而無須再負擔繳費之義務,顯與民間互助會之性質有 異,而係類似保險行為。次依被告等編輯之長青推展協會 文宣資料、生前契約證明書等內容所示,可見其長青會公 司組織下之愛心會設有「理賠部」,且其生前契約證明書 內明載「茲證明台端加入本公司愛心會,並由本公司負責 『理賠』事宜,謹將『理賠』要點列舉如下:」等字句, 足見被告等亦以保險「理賠」一方自居,難謂其等無從事 類似保險業務之認識,另從被告等將參加會員以編組計算 分攤互助金,亦可見其等有從事保險業務概念行為之情,



是被告等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應不足採。 ㈣另被告等及辯護人上開辯稱:伊等從事本件業務行為,未 至保險法93年2 月4 日修正施行之後,不適用現行保險法 第167 條之處罰規定云云,然被告等三人從事本件類似保 險業務行為,持續至94年11月9 日之情,有如附表編號26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於警詢之指述,且卷附尚有長青會 公司、新都會公司寄發會員之93年2 月20日、93年4 月20 日、93年5 月20日、93年9 月20日、93年10月15日等多件 業務事項通知函、理賠退件通知等影本可稽,另據證人段 銘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新都會公司自93年7 月承接起, 迄今尚有運作,在新都會公司亦有看到羅仕傑等語(見本 院94年8 月30日審判筆錄31頁、32頁),此外新都會公司 係由被告甲F○於93年6 月17日申請設立,並與被告I○ ○先後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此亦有該公司之基本資料查 詢在卷可按,是依上所述,可見被告等於93年2 月4 日保 險法修正施行後,顯然仍有共同從事上開類似保險業務甚 明,被告等上開所辯,顯亦不足採。
㈤又被告羅仕傑雖辯稱:伊僅有受託辦理協會往生會員之葬 儀服務,並無參與協會業務云云,其辯護人亦為之辯護稱 :被告羅仕傑非保險法規定之負責人,自非同法第167 條 處罰之法人行為負責人云云。惟查,依如附表所示告訴人 提出之入會費、年費、互助金繳費收據、理賠慰問金提款 單,多係由被告羅仕傑以臺北縣長青推展協會理事長或長 青會公司負責人名義出具,且依其長青推展協會文宣資料 簡介內容所示,亦見有介紹被告羅仕傑之名,此外其復為 推行協會業務,甚且以其名義申請立案臺北縣長青推展協 會,並擔任理事長,是綜上所述諸情,被告羅仕傑顯難謂 僅有受託從事協會葬儀服務而未參與該協會上開類似保險 業務之情。另依保險法第167 條規定所示,該條第2 項所 謂「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限 定同條第1 項之罪僅有保險業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始足成立 ,而係規定如以法人名義犯之者,應處罰其實質行為之負 責人,是同條第1 項之罪之行為人,非以法人為限,縱係 個人犯之可規範之,因此辯護人上開所辯意旨,顯有誤認 ,亦不足採。
㈥末查,依被告甲F○所稱其會員最多達2 萬人,按上述每 人每年繳納之費用,扣除給付之理賠慰問金,顯不足證明 被告等經營本件類似保險業務所得有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 之事實,併此敘明。
綜上所述,被告等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羅仕傑甲F○I○○等於上揭時地以「長青推展 協會」、「長青公司」、「新都會公司」等名義,對外招募 會參加其組織下之「長青互助聯誼會」、「長青福壽愛心會 」,經營上揭類似保險之業務,惟所得不能證明已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核其等所為係犯保險法第167 條第1 項前段之 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罪。公訴意旨原認被告羅仕傑被訴犯 行,應適用90年7 月9 日修正施行之保險法第167 條第1 項 規定處罰(其法定刑係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另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甲F ○、I○○等被訴犯行,應適用81年2 月26日修正施行之保 險法第167 條第1 項規定處罰(其法定刑係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云云,惟 按現行保險法第167 條第1 項規定,係於93年2 月4 日修正 ,同年月6 日生效施行,將該條項刑罰提高為「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 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復查被告羅仕傑等三人上揭違反保險法犯行,係自89年間 起接續至94年11月9 日仍在進行,是核其本件犯行,已持續 至93年2 月4 日現行保險法第167 條修正施行之後,自應適 用現行保險法第167 條規定處罰之,因此上開公訴、追加起 訴等意旨所認,容有未洽。又被告羅仕傑等三人間,就其所 犯上開之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起訴 書、追加起訴書就被告羅仕傑三人等上揭移送併案部分雖未 敘及,然與起訴及追加起訴等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究。爰審酌 被告羅仕傑等三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 、對告訴人、被害人、社會保險金融等秩序所生危害及犯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另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6763號移 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羅仕傑經告訴人徐振成、陳志忠、陳 趙麗鳳等指訴之犯行,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嫌;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58 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羅仕傑I○○等經如附表編 號7 至24所示告訴人丙○○等18人指訴之犯行,另涉犯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18533 號併案意旨書,認被告羅仕傑 經告訴人劉虹萱指訴之犯行,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嫌;㈣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 字第144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甲F○I○○等經如



附表編號26所示告訴人甲黃○○等、被害人邱美英等指訴之 犯行,另涉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云云。惟訊據被 告羅仕傑甲F○I○○等三人均堅決否認有上述詐欺犯 行,辯稱其等與上述會員間僅係理賠糾紛等語,經查,據被 告羅仕傑於偵查中所陳,係因91年11月間媒體報導臺東同業 發生理賠糾紛,致其會員人數遽減,且負責業務之I○○於 92年4 月間因車禍半身癱瘓,致公司業務停頓,會員人數遞 減,以致收支失衡無法負擔大量往生會員理賠,而於92年12 月通知會員改變理賠方式,按會員已繳金額二倍退款,或按 月攤還5 千元至還清為止,並未捲款潛逃詐騙等語,並提出 上開通知函、二倍理賠(92年12月至93年3 月間慰問金結清 名冊)名冊、分期攤還(93年度各區慰問金排領日期表)名 冊等為憑,衡諸本件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告訴之理賠糾紛均係 會員於91年12月往生後之理賠事件,被告羅仕傑上開所陳, 尚非無據。況衡諸參加被告等互助會、愛心會之會員亦非全 然未獲理賠,且被告等審理期間均到庭審理,亦見其無逃匿 之情。又如附表所示告訴人,雖有部分未獲理賠,惟亦有部 分尚無理賠事由發生,僅係追討已繳之費用,並無何具體之 詐騙事實可證,僅足認係民事之糾紛。此外,復查無其他之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確有詐欺之不法意圖,自不能證明被告 等有詐欺犯行,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併案意 旨認此部分與本院論究有罪之違反保險法部分,有牽連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保險法第167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王 偉 光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保險法第167條保險法第167條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
┌──┬────┬────┬─────┬─────┬─────┬──────────────────┐
│編號│告訴人或│入會日期│最後繳費日│已繳金額 │應獲賠金額│備 註│
│ │(被害人)│ │ │(新臺幣) │(新臺幣)│ │
├──┼────┼────┼─────┼─────┼─────┼──────────────────┤
│01 │施彩蓮 │90.05.28│92.09 │ 24,800元│ 250,000元│●其母施江珠伴92.9.18 死亡,未獲理賠│
│ │ │ │ │ │ │ 。 │
│ │ │ │ │ │ │●提出證物: │
│ │ │ │ │ │ │ ①長青會公司92.10.20重新編組通知函│
│ │ │ │ │ │ │ ②入會費、互助金、年費繳費收據28張│
│ │ │ │ │ │ │ ③長青互助聯誼會入會契約書 │
│ │ │ │ │ │ │ ④長青推展協會文宣資料(含組織表、│
│ │ │ │ │ │ │ 簡介、章程、入會說明、禮儀服務等│
│ │ │ │ │ │ │ 內容) │
│ │ │ │ │ │ │ │
│ │ │ │ │ │ │●93.10.31與被告羅仕傑和解,有和解書│
│ │ │ │ │ │ │ 支票等影本附卷可稽。 │
├──┼────┼────┼─────┼─────┼─────┼──────────────────┤
│02 │李彩玲 │90.08.01│91.08.05 │ 8,000元│ │●提出證物: │
│ │ │ │ │ │ │ ①互助金、年費繳費收據11張 │
├──┼────┼────┼─────┼─────┼─────┼──────────────────┤
│03 │陳碧花 │91.08.07│92.07.09 │ 15,700元│ 240,000元│●其夫父洪生92.7.18死亡,收取161,450│
│ │ │ │ │ │ │ 元提款單,未獲理賠。 │
│ │ │ │ │ │ │●提出證物: │
│ │ │ │ │ │ │ ①入會費、互助金繳費收據6張 │
│ │ │ │ │ │ │ ②繳費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7張 │
│ │ │ │ │ │ │ ③長青推展協會文宣資料(含簡介、組│
│ │ │ │ │ │ │ 織表、慰問金理賠表、禮儀服務、慰│
│ │ │ │ │ │ │ 問金申請理賠手續、長青推展協會、│
│ │ │ │ │ │ │ 長青會公司分佈網、協會、愛心會入│
│ │ │ │ │ │ │ 會、加入生前契約等手續、長青互助│
│ │ │ │ │ │ │ 會入會明細等內容) │
│ │ │ │ │ │ │ ④慰問金理賠郵政劃撥儲金提款單 │
│ │ │ │ │ │ │ ⑤長青推展協會(愛心會)入會申請書│
│ │ │ │ │ │ │ ⑥長青會公司福壽愛心會生前契約證明│
│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93.10.31與被告羅仕傑和解,有和解書│




│ │ │ │ │ │ │ 、支票等影本附卷可稽。 │
├──┼────┼────┼─────┼─────┼─────┼──────────────────┤
│04 │洪麗雪 │91.06.10│92.04 │ 14,400元│ 175,000元│●為其父洪文達、夫母吳丁菜加入,洪文│
│ │ │ │ │ │ │ 達92.4.24 死亡,僅獲付現金20,000元│
│ │ │ │ │ │ │ ,餘收取154,550 元提款單,未獲理賠│
│ │ │ │ │ │ │ 。 │
│ │ │ │ │ │ │●提出證物: │
│ │ │ │ │ │ │ ①長青推展協會文宣資料(含簡介、規│
│ │ │ │ │ │ │ 章、禮儀服務等內容) │
│ │ │ │ │ │ │ ②編組名冊 │
│ │ │ │ │ │ │ ③入會明細規定、長青會慰問金理賠表│
│ │ │ │ │ │ │ 、長青會公司福壽愛心會生前契約證│
│ │ │ │ │ │ │ 明書 │
│ │ │ │ │ │ │ ④入會費繳費收據、長青福壽愛心會(│
│ │ │ │ │ │ │ 吳丁菜)會員證 │
│ │ │ │ │ │ │ ⑤慰問金理賠郵政劃撥儲金提款單2張 │
├──┼────┼────┼─────┼─────┼─────┼──────────────────┤
│05 │徐振成 │91 │ │ │ │●提出證物: │
│ │陳志忠 │ │ │ │ │ ①慰問金理賠郵政劃撥儲金提款單6 張│
│ │陳趙麗鳳│ │ │ │ │ │
├──┼────┼────┼─────┼─────┼─────┼──────────────────┤
│06 │劉虹萱 │90.06.05│93.01.10 │ │ │●為其父劉鴻勛、母張鄭菊、夫父黃春濤│
│ │ │ │ │ │ │ 、夫祖母黃劉省加入,劉鴻勛92.12.13│
│ │ │ │ │ │ │ 死亡、黃劉省93.1.5死亡,劉鴻勛部分│
│ │ │ │ │ │ │ 收取70,200元提款單,未獲理賠。 │
│ │ │ │ │ │ │●提出證物: │
│ │ │ │ │ │ │ ①入會費、互助金繳費收據59張、郵政│
│ │ │ │ │ │ │ 劃撥儲金存款收據4 張 │
│ │ │ │ │ │ │ ②新長青會公司愛心互助會92.11.21新│
│ │ │ │ │ │ │ 制理賠率通知函、長青福壽愛心會會│
│ │ │ │ │ │ │ 員名冊 │
│ │ │ │ │ │ │ ③長青推展協會(黃劉省劉鴻勛、張│
│ │ │ │ │ │ │ 鄭菊)入會申請書3 張、長青福壽愛│
│ │ │ │ │ │ │ 心會(張鄭菊)會員證 │
│ │ │ │ │ │ │ ④新都會公司93.10.15擴大營業服務處│
│ │ │ │ │ │ │ 通知函 │
│ │ │ │ │ │ │ ⑤劉鴻勛理賠八倍處理件、郵政劃撥儲│
│ │ │ │ │ │ │ 金提款單 │
│ │ │ │ │ │ │●94.2.14 和解,有切結書、和解支票2 │
│ │ │ │ │ │ │ 張等影本附卷可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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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丙○○ │91.01.01│93.02 │ 2萬多元│ │●為其父王金傳加入,王金傳93.8死亡,│
│ │ │ │ │ │ │ 未獲理賠。 │
│ │ │ │ │ │ │●提出證物:長青會公司福壽愛心會生前│
│ │ │ │ │ │ │ 契約證明書、長青推展協會(愛心會)│
│ │ │ │ │ │ │ 入會申請書、繳費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
│ │ │ │ │ │ │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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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甲亥○○│90.12.01│93.10 │ 60,000元│ │●為其母張施苒加入,張施苒94.3.26 死│
│ │ │ │ │ │ │ 亡,未獲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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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l○○ │91.03 │91.11 │ 11,000元│ 11,2400元│●為其夫母邱許瑞雲加入,邱許瑞雲91. │
│ │ │ │ │ │ │ 12.1死亡,僅獲賠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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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Z○○○│90.12.22│93.01 │ 2萬多元│ │●為其夫父曹金沙加入 │
│ │ │ │ │ │ │●提出證物:長青推展協會入會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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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j○○ │91.04 │92.05 │ 20,000元│ │●為其伯父陳鐘德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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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 │91.04 │92.05 │ 20,000元│ │●為其夫祖母吳陳裁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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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甲己○ │90.12.01│93.10 │ 60,000元│ │●為其母劉黃錐加入 │
│ │ │ │ │ │ │●提出證物:生前契約證明書、長青推展│
│ │ │ │ │ │ │ 協會(愛心會)入會申請書、入會費、│
│ │ │ │ │ │ │ 互助金繳費收據、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
│ │ │ │ │ │ │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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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辰○○ │91.07 │92.06 │ 50,000元│ │●為其父李經、母李陳雪加入 │
│ │ │ │ │ │ │●提出證物:生前契約證明書2 份、入會│
│ │ │ │ │ │ │ 費、互助金繳費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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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g○○ │90.12.10│93.07 │ 60,000元│ │●為其母陳薛鑾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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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甲G○ │91年底 │93.07 │ 25,000元│ │●為其父羅萬元加入 │
│ │ │ │ │ │ │●提出證物:生前契約證明書、長青推展│
│ │ │ │ │ │ │ 協會入會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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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甲天○ │91年底 │93.05 │ 100,000元│ │●為其父蕭仁德、母蕭謝不治加入 │
│ │ │ │ │ │ │●提出證物:生前契約證明書2 份、繳費│
│ │ │ │ │ │ │ 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互助金繳費收│




│ │ │ │ │ │ │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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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z○○ │91年中 │93.02 │ 3萬多元│ │●為其母楊鍾阿妹加入 │
│ │ │ │ │ │ │●提出證物:年費、互助金繳費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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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甲癸○ │90.12.05│92.09 │ 20,000元│ 19,3800元│●為其夫劉永武加入,劉永武92.9死亡,│
│ │ │ │ │ │ │ 未獲理賠。 │
│ │ │ │ │ │ │●提出證物:繳費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
│ │ │ │ │ │ │ 、互助金繳費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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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劉宗穎 │90.12.05│93.04 │ 25,500元│ │●為其母劉許敏加入,劉許敏93.4死亡,│
│ │ │ │ │ │ │ 未獲理賠。 │
│ │ │ │ │ │ │●提出證物:申請理賠退件通知、長青會│
│ │ │ │ │ │ │ 公司93.4.20 調整會員編組通知函、長│
│ │ │ │ │ │ │ 青推展協會(愛心會)入會申請書、繳│
│ │ │ │ │ │ │ 費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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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甲子○ │90.12 │92.10 │ 2萬多元│ 240,000元│●為其夫母蕭劉清香加入,蕭劉清香92. │
│ │ │ │ │ │ │ 10.25死亡,未獲理賠。 │
│ │ │ │ │ │ │●提出證物:繳費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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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a○○ │90.12.10│92.11 │ 3、4萬元│ 15,1250元│●為其母曹作、夫母劉蕭招加入,劉蕭招
│ │ │ │ │ │ │ 死亡,僅獲賠10,000元。 │
│ │ │ │ │ │ │●提出證物:(曹作)生前契約證明書、│
│ │ │ │ │ │ │ 繳費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曹作)│
│ │ │ │ │ │ │ 長青推展協會(愛心會)入會申請書、│
│ │ │ │ │ │ │ 愛心互助會組織章程、新都會公司93. │
│ │ │ │ │ │ │ 9.20承接愛心互助會通知函、入會費、│
│ │ │ │ │ │ │ 互助金繳費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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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甲壬○ │90.12.01│93.04 │ 3、4萬元│ │●為其母劉陳柳加入 │
│ │ │ │ │ │ │●提出證物:生前契約證明書、長青推展│
│ │ │ │ │ │ │ 協會入會申請書、繳費郵政劃撥儲金存│
│ │ │ │ │ │ │ 款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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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甲寅○ │92.09.05│93.05 │ 100,000元│ 214,500元│●為其父劉隨孝、母劉林美、夫父蕭仁德
│ │ │ │ │ │ │ 、夫母蕭謝不治加入,劉隨孝92.9死亡│
│ │ │ │ │ │ │ ,未獲理賠。 │
│ │ │ │ │ │ │●提出證物:長青會公司、新都會公司連│




│ │ │ │ │ │ │ 署93.5.20 通知函、(劉林美)生前契│
│ │ │ │ │ │ │ 約證明書、理賠郵政劃撥儲金提款單、│
│ │ │ │ │ │ │ 繳費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年費、互│
│ │ │ │ │ │ │ 助金繳費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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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辛○○ │90.01.18│93.06 │ │ 250,000元│●為其夫父鄭龍同加入,鄭龍同93.6死亡│
│ │ │ │ │ │ │ ,未獲理賠 │
│ │ │ │ │ │ │●提出證物:入會費、年費、互助金繳費│
│ │ │ │ │ │ │ 收據、長青會公司93.9.20 理賠退件通│
│ │ │ │ │ │ │ 知、長青會公司、新都會公司連署93. │
│ │ │ │ │ │ │ 1.20 新都會公司接辦通知函、長青會 │
│ │ │ │ │ │ │ 公司93.2.20X組編組通知函、長青會公│
│ │ │ │ │ │ │ 司、新都會公司連署93.5.20 通知函、│
│ │ │ │ │ │ │ 長青會公司92.9.30 經營異動通知函、│
│ │ │ │ │ │ │ 長青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長青互助│
│ │ │ │ │ │ │ 聯誼會入會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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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甲黃○○│90.01 │90.12 │1千多元 │8萬多元 │●告訴人如下: │
│ │等101 人│至 │至 │至 │至 │ 甲黃○○、d○○、甲酉○、宇○○、│
│ │(如備註│92.03 │94.08 │9萬多元 │20萬多元 │ 午○○、丑○○、k○○、t○○、 │
│ │所示) │ │ │ │ │ 未○○、s○○、甲卯○、甲玄○、 │
│ │ │ │ │ │ │ 庚○○、L○○、P○○、甲乙○、 │
│ │ │ │ │ │ │ K○○、甲○○、甲丁○、甲辰○○、│
│ │ │ │ │ │ │ O○○、X○○、U○○、T○○、 │
│ │ │ │ │ │ │ w○○、甲戊○、甲宙○、酉○○○、│
│ │ │ │ │ │ │ 己○○、戊○○、W○○、卯○○、 │
│ │ │ │ │ │ │ Y○○、v○○、天○○、r○○、 │
│ │ │ │ │ │ │ n○○、甲申○、甲甲○、u○○○、│
│ │ │ │ │ │ │ 丁○○、M○○○、甲丑○○、黃水利
│ │ │ │ │ │ │ 、子○○、i○○、f○○、寅○○、│
│ │ │ │ │ │ │ A○○、癸○、甲E○、戌○○、 │
│ │ │ │ │ │ │ 地○○、玄○○○、宙○○、B○○、│
│ │ │ │ │ │ │ 甲戌○、o○○、y○○、V○○、 │
│ │ │ │ │ │ │ H○○、C○○、亥○○、黃峯永、 │
│ │ │ │ │ │ │ 甲H○○、甲宇○、甲C○、J○○、│
│ │ │ │ │ │ │ 甲辛○、甲D○、c○○、q○○、 │
│ │ │ │ │ │ │ p○○、甲地○、甲丙○、甲巳○、 │
│ │ │ │ │ │ │ 沈碧茹、Q○○、S○○、乙○○、 │
│ │ │ │ │ │ │ 巳○○、N○○、甲未○、甲B○、 │
│ │ │ │ │ │ │ R○○、G○○、甲庚○、壬○○、 │




│ │ │ │ │ │ │ 甲午○、E○○、F○○○、申○○、│
│ │ │ │ │ │ │ 黃○○○、陳秋芳、b○○等95人 │
│ │ │ │ │ │ │ │
│ │ │ │ │ │ │●被害人如下: │
│ │ │ │ │ │ │ 邱美英、D○○、甲A○、m○○、 │
│ │ │ │ │ │ │ h○○、x○○等6人 │
│ │ │ │ │ │ │ │
│ │ │ │ │ │ │●提出證物:入會費、互助金繳費收據、│
│ │ │ │ │ │ │ 長青聯誼協會會員證、生前契約證明書│
│ │ │ │ │ │ │ 、長青福壽愛心會會員證、長青推展協│
│ │ │ │ │ │ │ 會入會申請書、理賠八倍處理件、理賠│
│ │ │ │ │ │ │ 郵政劃撥儲金提款單、繳費郵政劃撥儲│
│ │ │ │ │ │ │ 金存款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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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青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都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