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832號
PCDM,94,易,832,2006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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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8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
偵字第七二三三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五
九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七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重製光碟伍佰壹拾參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 分別係由各附表所示權利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並受我國著作 權法保護之著作物(侵害之歌曲、影片名稱及著作財產權人 均詳如附表一、二、三所載),未經上開擁有著作財產權之 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該等著作,且其明知 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均係未經附表所示權利人同意或授權、而 擅自重製侵害著作權之物,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散布侵害著作權之重製光碟之 概括犯意聯絡,以每日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代價受僱於 「小陳」,而連續為下列犯行:
㈠、先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一日之晚間 七時許起至十一時許止,以每日五百元之代價受僱於「小陳 」,在臺北縣三重市○○○路三和夜市(起訴書誤植為中央 夜市)內,公開陳列如附表一所示未經各著作權人同意或授 權而擅自重製、侵害著作權之盜版光碟供不特定人選購,並 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而共同連續散布該侵 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嗣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晚間 七時十分許,在前開處所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 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一百九十四片及盜版電影光碟一百八十片 合計共三百七十四片。
㈡、又承繼前犯意,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同年月十四日之 晚間七時三十分許起至晚間十一時許止,以每日五百元之代 價受僱於「小陳」,在臺北縣三重市○○○路九十三號前( 三和夜市內),公開陳列如附表二所示未經各著作權人同意 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侵害著作權之盜版光碟供不特定人選購 ,並以每片一百元、買三片送一片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 而共同連續散布該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嗣於九十四 年六月十四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當場為警查獲,並扣



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共十三片。
㈢、再承繼同前犯意,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二 日之晚間七時三十分許至晚間十一時許止,以每日五百元之 代價受僱於「小陳」,在臺北縣三重市○○○路七十號前( 三和夜市內),公開陳列如附表三所示未經上開公司同意或 授權而擅自重製、侵害著作權之盜版光碟供不特定人選購, 並以每片光碟一百元之價格販賣與不特定人,而共同連續散 布該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嗣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 日晚間八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三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共一百二十六片。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訴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 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分別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中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報請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權利人所委任之告訴代理人蔡岳峰、 施同慶、附表二權利人所委任之告訴代理人甲○○及附表三 權利人所委任之告訴代理人丙○○分別於警詢中所指述相符 ,並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九十四年四月二 十一日鑑識報告一份、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 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鑑識報告書一份暨附表一所示盜版光 碟現場查獲照片三十二張及附表二所示盜版光碟現場查獲照 片二張共三十四張(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二三三號警察刑 案移送卷及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九號偵查卷第三十、 三十一頁)、附表二權利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經濟部公 司執照及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公聯字第四六九六九號 各一紙(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九號偵查卷第十六、 十七頁)附卷可稽,且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盜版光碟 共五百一十三片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 符。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被告與綽號「 小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以販售之方法散布 前之公開陳列及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以販售之方法散布上開重製光 碟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



加重其刑。公訴人雖未就被告於事實一、㈡、㈢所示之散布 重製光碟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 四五九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七號移送併辦部分) ,惟此部分犯行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犯行有連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 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先後以一散布行為同時侵害如 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 被告欠缺保護著作財產權之觀念,以廉價散布盜版音樂光碟 ,既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亦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 際形象,影響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應予非難,並斟酌其販 賣時間、犯罪所得不高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 且被告罹患疾病,有診斷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刑事 卷),事後亦深具悔意,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之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 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重製光碟五百十三片,均係供本 件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犯罪所用之物 ,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
四、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學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一
㈠、音樂光碟部分
 ┌─┬───────┬───────┬───────────┬───┐
 │ │著作物專輯名稱│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權人     │ 數量 │
│ │  │ │ │ │
 ├─┼───────┼───────┼───────────┼───┤
 │1 │范逸臣/愛情程 │ 贖罪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0 │
 │ │式      │ │           │   │
 ├─┼───────┼───────┼───────────┼───┤
 │2 │男丁格爾/想你 │ 想你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 15 │
 │ │       │ │司          │   │
 ├─┼───────┼───────┼───────────┼───┤
 │3 │徐若瑄/狠狠愛 │ 狠狠愛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35 │
 ├─┼───────┼───────┼───────────┼───┤
 │4 │任賢齊/兩極  │ 兩極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 30 │
 │ │       │ │司          │   │
 ├─┼───────┼───────┼───────────┼───┤
 │5 │孫燕姿/steafan│ 奔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 25 │
 │ │ie      │ │司          │   │
 ├─┼───────┼───────┼───────────┼───┤
 │6 │王立宏/心中的 │ 愛錯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 49 │
 │ │日月     │ │限公司        │   │
 ├─┼───────┼───────┼───────────┼───┤
 │7 │戴佩妮/愛瘋了 │ 愛瘋了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30 │
├─┼───────┼───────┼───────────┼───┤
│ │合 計 │ │ │ 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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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電影光碟部分
 ┌─┬───────┬───────────┬───┐
 │ │ 著作物名稱 │   著作權人     │ 數量 │
 ├─┼───────┼───────────┼───┤




 │1 │冰上皇后(起訴│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 10 │
 │ │書誤載為水上皇│公司         │   │
│ │后)     │ │ │
 ├─┼───────┼───────────┼───┤
 │2 │限制級褓母  │同上         │ 10 │
 ├─┼───────┼───────────┼───┤
 │3 │蒸氣男孩   │同上         │ 10 │
 ├─┼───────┼───────────┼───┤
 │4 │詛咒     │同上         │ 10 │
 ├─┼───────┼───────────┼───┤
 │5 │麻辣公主2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0 │
 ├─┼───────┼───────────┼───┤
 │6 │北極特快車  │同上         │ 10 │
 ├─┼───────┼───────────┼───┤
 │7 │捉迷藏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 10 │
 │ │       │份有限公司      │   │
 ├─┼───────┼───────────┼───┤
 │8 │黑道比酷   │同上         │ 10 │
 ├─┼───────┼───────────┼───┤
 │9 │鳳凰號    │同上         │ 10 │
 ├─┼───────┼───────────┼───┤
 │10│大公司小老闆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 10 │
 │ │       │任合夥        │   │
 ├─┼───────┼───────────┼───┤
 │11│勝利之光   │同上         │ 10 │
 ├─┼───────┼───────────┼───┤
 │12│BJ單身日記2  │同上         │ 10 │
 ├─┼───────┼───────────┼───┤
 │13│心靈傳奇   │同上         │ 10 │
 ├─┼───────┼───────────┼───┤
 │14│門當父不對  │同上         │ 10 │
 ├─┼───────┼───────────┼───┤
 │15│偷情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 10 │
 │ │       │限公司        │   │
 ├─┼───────┼───────────┼───┤
 │16│全民情聖   │同上         │ 10 │
 ├─┼───────┼───────────┼───┤
 │17│蜘蛛人2    │同上         │ 10 │
 ├─┼───────┼───────────┼───┤
 │18│波特萊爾的冒險│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 10 │




 │ │       │公司         │   │
├─┼───────┼───────────┼───┤
│ │ 合 計 │ │ 180 │
 └─┴───────┴───────────┴───┘
附表二 (音樂光碟)
 ┌─┬───────┬───────────┬───┐
 │ │著作物專輯名稱│   著作權人     │ 數量 │
│ │  │ │ │
 ├─┼───────┼───────────┼───┤
 │1 │蔡小虎/蝴蝶夢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4  │
│ │ │ │  │
 ├─┼───────┼───────────┼───┤
 │2 │芭比/異想的甜 │同上         │ 4  │
 │ │蜜      │  │   │
 ├─┼───────┼───────────┼───┤
 │3 │翁立友/媽媽的 │同上    │ 5  │
│ │背影 │ │ │
 ├─┼───────┼───────────┼───┤
 │ │合 計 │   │ 13 │
│ │ │ │ │
 └─┴───────┴───────────┴───┘
附表三 (音樂光碟)
 ┌─┬───────┬───────┬───────────┬───┐
 │ │著作物專輯名稱│ 被侵害歌曲 │   著作權人     │ 數量 │
│ │  │ │ │ │
 ├─┼───────┼───────┼───────────┼───┤
 │1 │杜德偉/獨領風 │ 獨領風騷 │滾石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 14 │
 │ │騷      │ │           │   │
 ├─┼───────┼───────┼───────────┼───┤
 │2 │飛兒樂團/無限 │ 無限 │華納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 17 │
 ├─┼───────┼───────┼───────────┼───┤
 │3 │范瑋琪/1比1 │ 1比1 │福茂唱片音樂有限公司 │ 4  │
 ├─┼───────┼───────┼───────────┼───┤
 │4 │張宇/男人的好 │ 男人的好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27 │
 ├─┼───────┼───────┼───────────┼───┤
 │5 │蔡依林/野蠻遊 │ 野蠻遊戲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 22 │
 │ │戲      │ │有限公司       │   │
 ├─┼───────┼───────┼───────────┼───┤
 │6 │梁詠琪/順時針 │ 順時針 │豐華唱片有限公司   │ 10 │
 ├─┼───────┼───────┼───────────┼───┤




 │7 │張杰/第一張  │ 今生最愛 │環球國際唱片有限公司 │ 9  │
 ├─┼───────┼───────┼───────────┼───┤
 │8 │王心凌/HONEY │ HONEY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18 │
 ├─┼───────┼───────┼───────────┼───┤
 │9 │SHE/奇幻樂團 │ 波斯貓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 5  │
│ │ │ │司    │ │
├─┼───────┼───────┼───────────┼───┤
│ │合 計 │ │ │ 126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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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