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代 理 人 邱志航
相 對 人 張栢樺
相 對 人 林建名
相 對 人 陳皇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3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吳金讚」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吳金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