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更字第一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H○○○ 兼訴訟代理人 F○○ 被 告 卯○○ 辰○○ 庚○○○ N○○○ 午○○ 巳○○ 未○○ 酉○○ 寅○○ 申○○ x○○? 天○○ 宙○○ A○○ I○○ 地○○ 宇○○ 亥○○ 兼右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s○○○ 被 告 Z○○ d○○○○ X○○ V○○ g○○ j○○○ r○○○ c○○○○○ Y○○ q○○○ 黃○○○ i○○○ 玄○○○ e○○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一四三巷一二弄二號 W○○ 甲○○ 己○○ 丙○○ M○○○ l○○○ 子○○○ 戊○○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路四一巷六弄一號三樓 乙○○ 丁○○ 戌○○○ 癸○○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路一○五號六樓之七 壬○○ K○○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三○二巷七弄三號三樓 m○○○ w○○ v○○ t○○ u○○ L○○○○○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即李林盡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J○○ k○○ 被 告 O○○○ U○○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一三六巷五○ Q○○ R○○ P○○ h○○ E○○ D○○ G○○ 兼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B○○ 被 告 b○○ a○○ f○○ S○○ T○○ C○○ n○○ o○○ p○○ y○○ 甲甲○ z○○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法一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阮世賢~B法 官 胡晏彰~B法 官 王炳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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