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更字,91年度,1號
PTDV,91,訴更,1,2002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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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更字第一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H○○○
  兼訴訟代理人 F○○
  被   告  卯○○
         辰○○
         庚○○○
         N○○○
         午○○
         巳○○
         未○○
         酉○○
         寅○○
         申○○
         x○○
?
         天○○
         宙○○
         A○○
         I○○
         地○○
         宇○○
         亥○○
  兼右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s○○○  
  被   告  Z○○   
         d○○○○ 
         X○○   
         V○○   
         g○○   
         j○○○  
               
         r○○○  
         c○○○○○
         Y○○   
         q○○○  
         黃○○○  
               
         i○○○  
         玄○○○  
         e○○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一四三巷一二弄二號
               
         W○○   
               
         甲○○   
         己○○   
         丙○○   
         M○○○  
         l○○○  
         子○○○  
         戊○○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路四一巷六弄一號三樓
         乙○○   
         丁○○   
         戌○○○  
         癸○○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路一○五號六樓之七
               
         壬○○   
         K○○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三○二巷七弄三號三樓
         m○○○  
         w○○   
         v○○   
         t○○   
         u○○   
               
         L○○○○○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即李林盡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J○○   
         k○○   
  被   告  O○○○  
         U○○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一三六巷五○
               
         Q○○   
         R○○   
               
         P○○   
         h○○   
         E○○   
               
         D○○   
         G○○   
  兼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B○○   
  被   告  b○○   
         a○○   
         f○○   
         S○○   
         T○○   
         C○○   
         n○○   
               
         o○○   
         p○○   
               
         y○○   
               
         甲甲○   
         z○○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法一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阮世賢
~B法   官 胡晏彰
~B法   官 王炳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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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