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117號
PTDM,95,易,117,200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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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即陳姿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即陳姿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陳海寧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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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