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郭煌宗(即財團法人微龍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微龍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微龍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微龍教育基金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宜蘭縣政府教育局以92年12月30日府 教終字第0920160011號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法人登 記處於94年4 月11日核准發給94證他字第11號法人登記證書 (登記簿第6冊第4頁第224號 )。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 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乃經該基金會第1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 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 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微龍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 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