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4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14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新北投溫泉浴室股份│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北│8,400元 │QH0000000 │94年9月20日 │
│ │有限公司周水美 │投分行 │ │ │ │
├─┼─────────┼─────────┼─────────┼─────────┼─────────┤
│2│新北投溫泉浴室股份│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北│21,000元 │QH0000000 │94年8月5日 │
│ │有限公司周水美 │投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