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236號
SLDV,95,除,236,2006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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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潔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兼送達代收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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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9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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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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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都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淡水簡│17,981元 │QK0000000 │92年8月10日 │
│ │ │易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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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潔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港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