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參萬肆仟參佰拾 及自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1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為被告供擔保新台幣伍拾萬元後,得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自肆佰壹拾壹萬壹玖百捌拾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緣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W
P-0四六一號自用小貨車,沿屏東縣內埔鄉○○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屏東縣內
埔鄉○○村○○路五五之三號前時,本應注意行經無速限標誌道時,應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兩車交會時,其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以防止危
險之發生,而當時路況雖屬彎道,視距不良,然並無障礙物,天氣晴朗,且為日間
有自然光,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竟疏於前揭必要注意而以時速約三十公里度行
駛。適有原告丙○○於酒後騎乘車牌號碼PJX-六九六號重型機車,沿該路中央
對向(由北向南)行駛至該處,被告乙○○發現時剎車不及向右偏閃,惟其照後鏡
仍與原告丙○○所乘機車擦撞。原告丙○○於受撞後倒地,並受有左肱骨、頸骨、
左第肋骨骨折、頭部挫傷併右腦及左小腦出血、器質性腦症等傷害,且因腦部受傷
而造成左側癱瘓,終生無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二)原告因被告之過失肇事,致受有下列損害,請求被告予以賠償:
①原告現年四十六歲,至六十歲無法工作能力時止,因被告過失致左側癱瘓之重殘
,而喪失工作能力,致終生無法工作,原告原任職鋼鐵工作,依最低工資每月新
台幣(下同)壹萬陸仟伍佰捌拾元計算,每年損失拾歅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夫曼
計算法得一次請求被告給付貳佰壹拾萬貳仟玖佰捌拾元。
②原告又因重殘無法自理生活,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止於
安養中心休養,增加生活上支出九萬元,應由被告賠償。
③原告因被告過失,致重殘終生無法工作,又不能自理生活,已失去往日歡笑及正
常社交生活須長期忍受孤寂黑暗的日子,打擊甚大,爰請求貳佰萬元慰撫金以為
賠償。
(三)證據:提出收據、工作證明書、汽車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
診斷證明書等各一件為證,並聲請調閱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號過失傷害案卷。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任何訴訟資料或作何陳述或聲明。
丙、本院方面:
本院依職權向民眾醫院及烜盛鋼鐵有限公司函查原告是否喪失工作能力並車禍工作薪資等
事項。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准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WP-0四六一號自用小貨車,沿屏東縣內埔鄉○○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屏
東縣內埔鄉○○村○○路五本之三號前時,本應注意行經無速限標誌之彎道時,應減
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兩車交會時,其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以
防止危險之發生,而當時路況雖屬彎道,視距不良,然並無障礙物,天氣晴,朗且為
日間有自然光,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竟疏於前揭必要注意而以時速約三十公里之
速度行駛。適有原告丙○○酒後騎乘車牌號碼PJX-六九六號重型機車,沿該路中
央對向(由北向南)行駛至該處,被告乙○○發時剎車不及向右偏閃,惟其照後鏡仍
與原告丙○○所乘機車擦撞。原告丙○○於受撞後倒地,並受有左肱骨、頸骨、左第
肋骨骨折、頭部挫傷併右腦及左小腦出血、器腦症等傷害,且因腦部受傷而造成左側
癱瘓,終生無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等事實,提出民眾醫院收據、工作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等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號過失傷害案卷屬
實,自可認為真實。
三、次查本件肇事路段為村里道路、灣道、無號誌交岔路口、無分向分道設施,路寬四點
四公尺無標線,肇事時段日間自然光線,肇事後原告車頭左前輪弧、前置物籃及左側
車體受損。被告車後視鏡及左邊門受損。碎落物近道路中央,此有屏東縣警察局分局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略圖各一件及現場照片五紙附
於前述過失傷害案卷中偵查卷可稽,每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0條第五款規定,
車輛行駛間,對向行駛、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本件被告乙○○駕駛小貨
車與原告丙○○駕駛重機車狹路彎道會車互未保持安全間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朱興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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