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遊戲角色名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 月2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暨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 派出所領取寄存送達文書簽名紀錄影本各1 份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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